我省11所高校试点“综合评价录取”

31.03.2017  00:43

  记者昨日从省教育考试院获悉, 2017年我省南京师范大学、南京信息工程大学、南京工业大学、南京邮电大学、江苏大学、扬州大学、南京医科大学、南京中医药大学、南通大学、江苏师范大学、西交利物浦大学等11所高校在省内进行综合评价录取改革试点。录取计划不超过学校年度本科第一批招生计划总数的5%。

  省属高校综合评价录取招收的主要对象是具有学科特长和创新潜质的优秀学生。高校不得将名额分配至中学,如中学向试点高校推荐考生,应事先制定并公开推荐工作方案,并在校内进行不少于10个工作日的公示。

  6月10日起,试点高校针对不同学科特长的考生进行考核,原则上不采用笔试、联考等方式,不得组织专门的、有针对性的培训。每组专家评委的人数在5人以上,并进行全程录音、录像。6月22日前,试点高校要按照不超过综合评价录取计划数两倍的范围,择优确定入选考生名单并通知考生所在中学。

  我省在志愿填报时专设一个志愿栏,用于符合条件的入选考生填报综合评价录取、自主招生或试点学院招生志愿。若考生同时获得多所高校的上述招生形式入选资格,则只能选择一所高校填报。

  考生的高考文化总分原则上不低于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对这部分考生,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第一批批量投档前,先行向试点高校投档,由高校根据公布的录取规则,使用“其他类”计划择优录取。对于高校考核表现突出的少数考生,经高校申请,省教育考试院可适当降分投档,但考生的高考文化总分不得低于所属科类本科第一批省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下20分。

  试点高校要根据考生高考成绩、高校考核结论、高中学业水平测试成绩、综合素质评价以及自身培养的特色要求等,对满足条件的考生进行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对不符合综合评价录取标准的考生,试点高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退档,省教育考试院将在本科批次批量投档时,对其中符合投档条件的考生,按其平行志愿进行投档,由有关高校择优录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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