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宣判首例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
本报讯(记者王晓红特约记者娄银生徐法宣)4月11日,由徐州市检察院提起诉讼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案,一审在徐州市中级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依法判决徐州市鸿顺造纸有限公司应承担非法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损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据悉,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首次判决这类案件。该案由徐州中院副院长蔡可勇担任审判长。
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鸿顺公司是一家造纸企业,当地环保部门在2013年4月至2015年2月多次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而是通过私设暗管等方式排放,对连接京杭运河的苏北堤河水质造成较为严重的损害。当地环保部门对其罚款5万元,并勒令其整改。然而,该公司竟直接架设直径20厘米的铁管,将2000余吨污水排入苏北堤河。经检测,这些污水指标最高超过国家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倍。为此,环保部门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当地公安机关对该公司经理王某予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2015年8月,徐州市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鸿顺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向徐州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三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然而,上述组织称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起诉讼的责任。徐州市检察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问题层层上报至最高检。2015年12月22日,最高检批复同意,由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2015年12月28日,徐州中院立案受理该案。
鸿顺公司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这是该案的一大难点。检察机关立案后,委托三名环保专家,根据案情和污染监测结果及污染特征,按照国家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污染损害鉴定评估工作的若干意见》和《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推荐方法》(第Ⅱ版)“虚拟治理成本法”,算出该公司两次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26.91万元,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其数额以26.91万元为基数计算三至五倍。围绕上述焦点问题,庭上,公益诉讼人和鸿顺公司进行了激烈交锋,当天双方各自聘请了相关环保技术专家到庭作相关陈述。
综合考虑已查明的具体污染环境情节、被告违法程度及主观过错程度、防治污染设备的运行成本、被告生产经营规模、污染环境的范围和程度、生态环境恢复的难易程度、污染环境的服务功能等因素,徐州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鸿顺造纸公司应当承担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为105.82万元,并承担公益诉讼人为该案支付的专家费用3000元和案件受理费14320元。
编辑: 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