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检察院做"公益诉讼人" 全国首次

12.04.2016  11:03

        造纸厂连续3年偷排废水至少2600吨,被环保部门连续两次罚款,检察机关发现该线索后立案审查。昨天,这起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公益诉讼案在江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当地一家造纸企业被判承担生态环境修复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据了解,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后,全国法院首次判决这类案件。

        过去三年里,鸿顺公司多次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临近的沟渠和苏北堤河。

        徐州市检察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要求鸿顺公司承担环境修复费用。

        法院判决鸿顺公司承担105.82万元环境修复费用,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案情回顾

        造纸厂连续三年偷排污水,两次被罚

        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鸿顺公司是一家造纸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废水。当地环保部门在2013年4月、2014年4月和2015年2月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而是通过私设暗管等方式,将未经处理的污水排入临近的沟渠和苏北堤河。

        在发现该公司的偷排行为后,当地环保部门对其罚款5万元,并勒令其整改。不过该公司并未汲取教训,而是直接架设直径20厘米的铁管,将2000余吨污水排入苏北堤河。经检测,这些污水指标最高超过国家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12倍。为此,环保部门又对该公司罚款10万元,当地警方对该公司经理王某行政拘留10天。

        全国首次

        徐州市检察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

        2015年8月,徐州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鸿顺公司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后,先是督促当地三家环保社会组织提起环保公益诉讼,然而这些组织均称不具备公益诉讼能力。徐州市人民检察院于是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提起诉讼问题,层层上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

        2015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复,同意徐州市检察院向徐州市中院提起环境公益诉讼。随后,徐州市检察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向徐州市中院提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徐州市中院审查认为符合受理条件,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该案。

        庭审焦点

        河水质量已恢复,企业还要赔偿吗?

        在昨天的庭审中,鸿顺公司认为,河流具有自净功能,此前被污染的水域已经恢复到原来的水平,而且已经被环保部门罚款,这些钱也用于环境修复,所以不应加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而且已经缴纳的行政罚款也应该在赔偿数额中抵扣。

        检察机关则认为,鸿顺公司多次违法排放工业废水,其污染环境的事实不容置疑,环境损害后果证据充分,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鸿顺公司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持续污染破坏环境,主观过错程度较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鸿顺公司在最后陈述时表示,已经深刻认识到环境污染对社会的危害,对企业因违法排放对周围环境造成的污染表示歉意。今后将以此为鉴,加大企业的环保投资力度,健全制度。

        法院判决

        造纸厂赔偿105万,用于修复受损环境

        经审理,徐州中院认定,被告鸿顺公司在2014年及2015年两次违法排放污水2600吨,并判决鸿顺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人民币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

        徐州中院审理认为,无论客观上鸿顺公司是否有能力恢复环境,都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遭遇排污的苏北堤河水质虽然现已达到标准不需要修复,但鸿顺公司依然应当承担替代修复责任。

        江苏当地了解此案的多位司法界人士认为,这一案件的开庭审理和判决具有标杆意义,这意味着今后企业偷排行为一经发现,将会受到更大力度的惩罚。

        这起案件与泰州1.6亿天价环保公益诉讼案有何不同?

        2014年,泰州市环保联合会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2012年1月至2013年2月,江苏常隆农化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总计2.5万余吨,交给无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企业偷排进泰兴市如泰运河、泰州市高港区古马干河中,导致水体严重污染。泰州市环保联合会诉请法院判令6家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1.6亿余元、鉴定评估费用10万元。经一审、二审法院审理。201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锦汇公司不服二审判决,于2015年5月8日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的首例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纠纷。

        江苏省高院有关人士称,两案的不同之处在于,泰州的案件属刑事案件,而徐州的案件未构成刑事犯罪;另外,两案的诉讼主体不同,泰州案件的原告是环保联合会,具有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有权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而徐州的这起案件中,检察机关不是原告,是作为公益诉讼人出现,这在全国是首例。    徐法轩    顾元森

来源:  现代快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