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公布2016年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28.04.2017  21:42

      2016年,江苏省各级工商(市场监管)部门围绕打击商标侵权假冒工作,强化执法意识,突出执法重点,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工作效能,商标专用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成效。全省共查处各类商标违法案件2100件,涉案金额3474.85万元,罚没金额4010.49万元,没收、销毁侵权标识42.09万件,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日前,省工商局公布了江苏2016年查处的十大商标典型案例。

      案例一:扬州查处侵犯“劳力士”等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2月,扬州市工商局执法人员根据群众举报,对广陵区陆安康百货店进行检查。

        经查,2014年12月,当事人陆某通过微信结识了广州的假冒品牌手表供货商“彬仔表行”,随即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转发“彬仔表行”发布的侵权手表图片及相关说明介绍,并根据微信好友的需要,向“彬仔表行”购买假冒品牌的手表,通过物流快递实施货品配送,以微信红包的方式进行结算。案发时,陆某共销售成交85笔。执法人员通过调取交易记录,电话询问买家,查明陆某手表的成交价位于400元至1000元之间。并在现场查获“劳力士”、“江诗丹顿”、“百达翡丽”等国际知名品牌手表52块,当事人无法提供腕表的合法进货凭证和相关授权证明。

        陆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手表的行为涉嫌犯罪,执法机关于2016年6月3日将案件依法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点评:随着我国互联网行业的不断发展,利用微信、QQ等在线进行产品展示与销售的新型商业模式---“微商”已悄然兴起。大多数微商以个人账户为主体,通过添加好友或在线直播中插入相关链接的方式进行宣传和交易,具有极强的隐蔽性。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额等有关证据的固定进行了有效探索,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同时,此案也给“微商”们敲响了警钟:微信平台并非法外之地,通过微信销售侵权假冒商品甚至可能构成犯罪。

        案例二:三级联动查处侵犯“沙钢”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7月,江苏省工商局接到举报依法对江苏恒铄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涉嫌制售假冒“沙钢”螺纹钢进行检查。

        根据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先后两次对江苏恒烁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进行暗访,现场均未发现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全天监控,发现存在夜间生产的可能。省工商局随即联合盐城、东台工商市场监管局以及公安成立专案组,于凌晨对当事人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成品库、原料库以及生产车间共有标注沙钢 商标的螺纹钢634.4吨,制作模具3台,涉案金额126.88万元。经查明,上述螺纹钢均系假冒沙钢注册商标的产品。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执法部门于2016年12月1日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点评:本案当事人的违法行为非常隐蔽,为躲避检查,采取夜间生产且生产后立即转移的方式,其造假手段更加恶劣。执法人员在初查未发现当事人违法行为后并没有就此放弃,继续加强监控,发现珠丝马迹后,立即采取行动。本案的成功查处得益于执法部门详细的执法方案,严密的组织,最终在省市县三级执法部门的统一指挥以及与公安机关的有效配合下,成功端掉该制假窝点。

        案例三:南通查处侵犯“苹果”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4月15日,南通市崇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对当事人郑某经营的门店实施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标有“苹果”文字、图形及“APPLE”“iPhone”“iPad”及苹果标志的系列通讯配件。

        经查,当事人郑某在南通市南大街通讯市场以批发销售手机配件、数据线、保护套、钢化膜等为主,自2015年开始从南京孟某处购进标有“苹果”文字、图形及“APPLE”“iPhone”“iPad”及苹果标志的IPADMINI 钢化膜、数据线(带包装)、耳机、充电小头、IPAD 充电头A、原耳机等配件并对外销售,以上货值购进价37107元。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上述部分配件,销售额42796元,店内尚余19个品种数千个库存商品,价值6730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9526元。经查明,上述苹果系列产品均系侵犯苹果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5万元。

        点评:本案在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对当事人的数万份销售票据进行仔细筛选,发现当事人于2016年3月已开始销售“苹果7”手机配件,而苹果公司“苹果7”手机此时尚未上市销售,当事人在销售过程中的相关配件购进、销售价格与正品差距很大,其主观故意性明显。执法部门的严谨、细致为案件的顺利查处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支持。

        案例四:连云港查处侵犯“汤沟”、“天之蓝”等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月,连云港海洲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对海州区毛某经营的灏辰酒业商行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铺内摆放了10箱汤沟窖藏、9箱汤沟世藏、4箱天之蓝、1箱海之蓝,上述商品包装盒标注的批号、生产日期与酒瓶盖上标注的批号、生产日期等明显不同,包装箱上标注的批号和检验合格证上标注的批号也不一致,其行为涉嫌违法,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当事人于2015年12月,分别以90元/瓶的单价购进10箱汤沟窖藏,165元/瓶的单价购进9箱汤沟世藏,在店铺内以168元/瓶和30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以220元/瓶的单价购进4箱天之蓝,90元/瓶的单价购进1箱海之蓝,在店铺内以368元/瓶和178元/瓶的价格对外销售。上述酒均不是商标权利人生产,为侵犯“汤沟及图”、“天之蓝”“海之蓝”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至案发,当事人共销售假冒汤沟窖藏60瓶,货值10080元;假冒汤沟世藏54瓶,货值16632元;假冒天之蓝24瓶,货值8832元;假冒海之蓝6瓶,货值1068元;库存144瓶未销售,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36612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并罚款9万元。

        点评:食品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食品上的商标侵权假冒行为历来是打击重点。近年来,工商市场监管部门不断加大对食品类尤其是高知名度食品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力度。本案的查处恰在元旦春节期间,执法部门及时查处有效制止了违法行为的发生,维护了节日市场稳定。

        案例五:盐城查处侵犯“迪士尼”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8月,盐城市滨海县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滨海县欧堡利亚置业有限公司涉嫌侵犯“迪士尼”商标专用权案进行调查。

        经查,2016年6月,滨海县欧堡利亚置业有限公司在其开发经营“欧堡利亚·悦府”房地产项目中,为提高其地产项目知名度,委托广告公司策划、设计、实施以“迪斯尼童话派对 样板区生活典范”为主题的迪斯尼派对活动,广告费用共计43.68万元。活动中当事人通过微信公众号发布“迪斯尼童话派对”活动相关宣传内容,制作“全城盛事 迪斯尼童话派对 样板区生活典范”等内容的户外广告54块,在其售楼处向来访者发放印有“迪斯尼童话派对 样板区生活典范”、“DISNEY 副券”等文字图形的入场券。当事人在举办的“开园仪式”、“户外森林舞台”、“室内游戏互动”、“抽奖送礼品”、“玩偶形象人物互动”、“样板区展览”等活动中均使用了“迪斯尼”、“唐老鸭”、“米奇”等文字、图形及形象玩偶。

        当事人在开展上述商业广告活动中未经“迪斯尼”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其行为违反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执法人员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物品,罚款34.32万元。

        点评:随着上海迪士尼乐园的开园,迪士尼再次火爆全国,引来众多商家“蹭热度”。互联网时代,借热点营销已经成为企业宣传推广的营销套路、吸睛法宝,借势固然省力,但是如果没有下限、触犯了法律底线,就会得不偿失。该案的查办,有效保障了上海迪士尼乐园和度假区的顺利开园和持续发展,在国际范围内树立了我国有力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

        案例六:苏州查处侵犯“怡口莲”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3月,苏州市姑苏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姑苏区邵苹食品店涉嫌侵犯他人商标权一案进行检查。

        经查,当事人自2016年2月起以每箱100元的价格从其他经销商处购进“怡门莲巧香脆涂层米果”300箱,并以每箱13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已销售120箱,库存180箱,涉案金额39000元。当事人无法证明涉案商品系合法取得。

        另查明,“怡口莲”注册商标为怡口莲(厦门)食品有限公司在第30类谷类制品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当事人销售的“怡门莲巧香脆涂层米果”上使用“怡门莲”商标,属于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商标的行为,容易导致市场混淆,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所指的侵权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180箱,罚款3.9万元。

        点评:类似商品与近似商标的判断是商标保护案件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本案中“怡口莲”注册商标在食品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当事人销售的“怡门莲”与“怡口莲”仅一字之差,且实际使用中“”与“”的相似度极高,当事人的行为容易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导致市场的混淆。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切实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七:扬州查处侵犯“Gree”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9月28日,扬州高邮市市场监管理局根据举报,对扬州亿富新泰数码产品有限公司在天猫网店上销售的空调遥控器涉嫌违法进行调查。

        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网上销售格力Gree空调遥控器,价格8.88元/只,且赠送电池并包邮,网上显示总销量34672件,同时在该商品的买家评价中发现含有“跟正品一模一样”、“太好用了,和原装的一模一样”等字样。执法人员根据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和买家评价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认为该公司销售的格力Gree空调遥控器涉嫌侵权假冒。2016年10月26日在公安部门配合下对该公司的网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现场标注“Gree”商标的格力空调遥控器56只,当事人当场承认该款遥控器为假冒产品。

        另查,当事人自2016年7月1日起,以每只3.6元的价格购进标注“Gree”格力空调遥控器5000只,以8.88元/只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共网上销售4944只,销售额43902.72元,尚有56只未销售,违法经营额44400元。

        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2万元。

        点评:近年来,商标网络违法案件呈上升趋势,该类案件与传统的商标案件不同,它具有地域性更广、侵权手段更加隐蔽、侵权货物难以查找、侵权人和管辖权难以确定等特点,案件查处难度较大。本案查处过程中,执法人员利用录像拍照、拷贝复制、书式固定等专业技术,保证了电子取证的科学性和真实性,第一时间取得当事人销售侵权商品的关键证据,为成功办结此案奠定基础。

        案例八:无锡查处侵犯“至灵”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月,无锡市工商局根据举报依法对无锡山禾集团禾盛药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

        经查,大同市利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在第5类药品商品上核准注册了“至灵”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2015年7月14日,当事人从大同市利群药业有限责任公司购进2880瓶至灵胶囊(0.25g*50粒/瓶)对外批发销售。2015年11月5日,当事人未经“至灵”商标注册人的许可自行设计并委托上海泽良礼品包装厂生产标注“至灵○R”商标的包装礼盒及拎袋,将其中的2592瓶胶囊改成648个礼盒包装(每盒4瓶),以75元/盒的价格对外销售。至案发时,648盒礼盒装至灵胶囊已全部售出,销售额共计48600元。

        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印刷带有他人注册商标的包装袋并用于对他人产品进行重新包装,构成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七)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部门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标有“至灵”商标的92只礼盒及拎袋,并罚款96000元。

        点评:商标既具有识别商品来源的基本功能,也具有质量保障、信誉承载等衍生功能,本案当事人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擅自委托他人印制含有他人注册商标的产品包装,将正品重新包装后进行销售,其行为损害了注册商标的来源识别功能,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对这种正品重新包装再销售的行为如何定性,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目前在法律界还存有争议。该案的查处为行政执法提供了有效探索和研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案例九:镇江查处侵犯“SKF”、“NSK”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8月18日,镇江大港新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镇江新区丁卯斯凯孚机电直销处涉嫌销售侵犯“SKF”和“NSK”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依法调查。

        经查,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存放了大量标注“SKF”商标和“NSK”商标的轴承,其中,“SKF”轴承1449套、“NSK”轴承4897套。至案发,当事人销售上述两种品牌轴承(不同规格型号)的货值金额共计2386.7元,未销售两种品牌轴承(不同规格型号)的货值为80927.24元,涉案金额总计83313.94元,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商品采取了扣押强制措施。

        另查明,“SKF”为SKF公司在滚动轴承等商品上注册商标,“NSK”为日本精工株式会社在滚珠轴承等商品上的注册商标,上述商标专用权均受法律保护。当事人明知其销售的商品系侵权商品仍继续销售,其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的违法行为,执法机关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罚款12.497万元。

        点评:本案中,当事人专门从事轴承的销售,其明知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但仍然销售的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侵犯了消费者和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案件居高不下,2016年全省查处销售侵权案件占商标侵权案件总量的65%,执法部门将持续加大对此类案件的查处力度。

        案例十:南通查处侵犯“史努比”商标专用权案

        2016年1月19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的车库实施现场检查。发现该车库内存放电脑1台、缝纫机2台、撬边机1台、吊牌机1台,带有“史努比”图形商标的标识11088件,标有“爱丽彤儿”、“顶最”、“太阳雪人”等10余种品牌的服饰以及生产厂家为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等字样的标签若干。执法人员到达现场时,公司员工正在撤换上述品牌服装上的商标,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商标侵权,执法人员依法立案并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另查,“史努比”、“SNOOPY”为美国花生漫画公司在“服装、鞋、帽”等商品上核准注册的商标,并授权许可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使用。当事人南通乔照贸易有限公司系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的经销商,代理销售“史努比”系列品牌儿童服装。自2014年4月起,当事人为降低成本,从批发市场购进“爱丽彤儿”、“顶最”、“太阳雪人”等服饰,拆除上述服饰上的标识和洗涤标,并将从网上购买的假冒“SNOOPY”、“史努比”等商标标识以及“上海仪华服饰有限公司”字样的洗涤标缝制在上述衣服上,同时还制作了假冒“产品说明”和“合格证”,当事人将假冒的史努比服装,混同于正品史努比服装一并在专柜销售。至案发,当事人共生产3784件侵权服装,货值63.38万元,已销售305件,销售收入3.4万元,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66.79万元。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执法部门于2016年8月16日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查处。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制售侵犯他人商标权商品的违法案件,当事人为谋求不法经济利益,利用自身系品牌经销商的优势,将其他品牌的商品以假乱真、鱼目混珠,其制假售假、伪造厂名厂址的行为极其恶劣,工商机关的及时查处,防止了大量侵权商品进入市场,有力维护了市场环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本甫 徐健) 

来源: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