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常熟法院审理一起涉家暴故意杀人案

03.03.2016  09:44

  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正式实施。同日,苏州常熟法院对一起涉家暴故意杀人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被害人小敏(化名)与被告人孟某相识于安徽老家,五个多月后两人结婚,但令小敏没想到的是,婚后仅半年,孟某就露出了真面目,生活中的一点琐事就会成为家暴的导火索。每次她不堪忍受殴打逃回娘家,孟某就会追过来请求原谅,一想到年幼的孩子,小敏就忍不住原谅了他。

  但一次次的原谅并没有让孟某回头,终于,小敏鼓起勇气想要结束这段不幸的婚姻,躲到常熟打工。2015年8月8日,孟某找到小敏要求复合,遭到小敏的坚决拒绝,孟某恼羞成怒,将其拖入宿舍房间,拿出事先准备好的刀具在小敏头部和颈部连砍数十刀,小敏顿时倒在血泊之中不省人事,小敏的父亲闻讯赶来,强行破门想要搭救女儿,也被孟某砍伤脸部。周围群众报警后公安民警赶到,将孟某抓获归案。造成小敏重伤、小敏父亲轻微伤的严重后果,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对其提起公诉。

  庭审中,孟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案将择日宣判。

  该案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施行后常熟法院开庭审理的第一起涉家暴案件。反家暴法的实施,为在全社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家庭和谐、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也为人民法院制裁家庭暴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对于像小敏这样身心受创的家暴受害者,正是需要人民法院运用法律的力量为其“撑腰”。依照反家暴法的相关规定,当事人可在面临家暴危险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监护人施暴的,将被撤销监护资格,并继续承担相应的赡养、抚养、扶养费用。

  国家通过立法,禁止任何形式的家庭暴力,贯彻了宪法所确立的尊重和保护人权原则,体现了我国法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此次实施的反家暴法,不仅将经常性谩骂、恐吓也列入家庭暴力的范畴,还规定了学校、居委会等机构在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遭受或疑似遭受家暴的应当及时报案,否则造成严重后果的将受到处分。“知情不报”不仅受到道德的谴责,也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吴皆与)

编辑:枫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