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拟立法规定:新建小区要建居家养老房 首推失能老人基本护理险

29.07.2015  10:40

      今天,《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对居家养老、社区养老、机构养老、人才培养和激励、扶持和优惠措施等各方面作了详细规定,其中,明确了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房,养老护理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等。

      江苏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占户籍总人数比例超两成

      江苏是全国最早进入老龄化的省份,也是全国老龄化程度最高的省份。截至2014年年底,全省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已达1579.23万人。仅2014年,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就净增了84.4万人。目前,我省60周岁以上老年人占户籍总人口数超过20%,其中80周岁以上高龄老年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15.3%,呈现出老年人口基数大、增速快、寿龄高等特点。

      目前,我省共有养老机构2241家,其中公办养老机构245家、社会办养老机构858家、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1138家。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老龄化社会的到来,人民群众对养老服务和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我省在养老事业规划、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医养融合发展、养老服务标准化、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等方面都出现了新情况、新要求,迫切需要开展养老服务立法。

      通过前期组织召开立法听证会、实地开展立法调研、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等环节,6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条例(草案)》,提请本次常委会审议。

      新建小区要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房

      传统的家庭观念以及老龄人口数量庞大的现状,决定了居家养老是当前主要的养老方式,社区养老服务是居家养老的重要辅助和依托。《条例(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居家养老和社区养老的服务。针对社区养老服务用房不足问题,明确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纳入城乡社区配套用房建设范围,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二十至三十平方米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应当按照每百户十五至二十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

      同时,鼓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放所属场所,为老年人提供就餐、文化、健身等服务。

      养老护理人员给予一次性补贴

      养老服务业的健康发展,需要专业化、年轻化的养老服务人才。针对目前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工资待遇低、专业技能缺乏、年龄偏大的问题,《条例(草案)》规定,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和激励机制,规范养老机构用工,促进养老服务人员劳动报酬合理增长。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护理人员,按照相应等级给予一次性补贴。

      为解决养老服务人员队伍专业化的建设问题,《条例(草案)》还规定支持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设置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或者培训项目,在养老机构设立实习基地。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和从事养老服务的社区工作者参加相关技能培训,按照规定享受职业培训补贴。

      推出失能老人基本护理保险

      为增加老年人的养老服务支付能力和抗风险能力,《条例(草案)》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养老服务评估情况,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给予护理、服务补贴。

      在相关保险保障方面,《条例(草案)》还指出支持发展面向养老服务的商业保险,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长期护理保险,为需要长期护理的失能老年人提供基本护理保障。鼓励养老机构投保养老机构综合责任险,为入住老年人投保意外伤害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