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车位卖高价,政府该不该管

17.09.2015  11:05
小区车位卖高价,政府该不该管 - 新华报业网
来源: xh.xhby.net

  南京仁恒江湾城业主状告省物价局不作为

  

  新华报业网讯 十多平方米的车位售价堪比三四线城市一套房子的价格,向物价部门举报却被告知“政府无权管”,南京仁恒江湾城三期业主张旭琴一纸诉状将省物价局告上法院,请求对开发商仁恒置业有限公司高价出售停车位的行为予以调查。昨日,该案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5月初,张旭琴所在小区的开发商仁恒置业有限公司通知将在月底销售地下车位,车位价格为25—41万元,明显高于此前出售的一期、二期楼盘车位价格,并要求业主必须在进场5分钟内完成车位选择、当天签订《认购协议》时须付清全部车位款,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张旭琴认为,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并没有如实告知车位价格,在业主付清房款后,利用其天然的垄断地位高价出售车位,涉嫌非法牟取暴利。6月7日,她向省物价局举报要求其对开发商的销售行为予以查处。然而,被告在没有调查的情况下,仅答复称车位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格,应由企业自主定价。这样的答复没能让张旭琴满意,随后她将省物价局告上法院。

  庭审中,省物价局代理律师称,张女士所举报的事项并不属于物价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价格法》规定,关于价格的制定分属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三类。现行《江苏省定价目录》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项目进行了列明,其中并不包含车位销售价格。而早在2009年,我省已出台相关文件,暂停对普通商品住房销售的价格审批,给企业充分的自主定价权利。这意味着,车位销售价格属于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物价局只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开展成本调查,对车位销售价格并没有调查权。

  作为第三人出庭的开发商代理人则表示,小区车位的价格主要是依据成本、市场供求,以及周边车位价格确定,目前出售的车位并没有明显高于周边的市场价格。

  那么,对于市场调控价,政府是不是可以完全撒手不管?“市场正常的价格波动政府不会管,即使管也要受到严格限制。”昨日出庭应诉的省物价部门工作人员回应称,《价格法》第30条规定,当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或者可能显著上涨,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部分价格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等干预措施。由于车位不属于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张女士举报事项不属于物价部门能够进行价格干预的范围。

  “如果车位上涨到100万、200万元政府也不管吗?”原告代理律师董伟认为,物价局的答复有偷换概念的嫌疑。政府部门出台的《定价目录》只是规定了政府可以对哪些商品和服务进行定价,但政府应当对所有的价格活动承担监督检查职责。而且,根据我省现行的物业管理条例,车位的出租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若车位价格完全属于市场调节,为何政府又规定了车位出租的价格上限?

  关注此案的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顾大松认为,不少人忽视了车位作为有限资源的资产属性,从经济学角度考虑,资源的优化配置要让市场起决定性作用,通过价格杠杆实现供需平衡。作为政府,对于资源的配置应当发挥引导而非主导的作用。“对于车位,政府不是不管,而是不要直接干预价格,通过科学规划,规定小区车位配套比率调整供需,要求明晰产权,业主优先购买权的确认等等,这些监管措施可能效果更好。

  庭审结束后,法院宣布将择日宣判。

  本报记者 顾敏

  配图新华社

编辑: 廉昕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