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获省人大批准

17.10.2017  04:07
 

经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9月24日批准,《宿迁市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近日公开发布,并将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规的施行,为宿迁市规范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管理,合理利用城市空间资源、美化城市环境,提供了法律保障。

条例》共包括五章四十七条内容,在总则、规划与规范、设置与监管、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法律责任等方面均作出明确规定。

其中,在“总则”中对《条例》适用的区域和主管部门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总则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与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与建(构)筑物风格和周边环境相协调。

条例》规定,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的设置应由相关部门批准后规划前期方案,该方案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的主要依据,并应向社会公布,方便设置者、利害关系人、社会公众查询和监督。设置公益性户外广告设施数量不得低于户外广告设施总量的百分之二十。

条例》规定,申请设置办理的程序、所需提供的材料、是否许可的决定等,户外广告设施、店招标牌应当保持整洁、完好,出现设施破损或者画面污损、褪色、字体残缺等影响市容市貌情形的,应当及时维修、更新。

条例》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设置者违反本条例具体条款的情形作出了明确的整改和处罚规定,并对户外广告设施和店招标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有关情形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宿迁市城管局:许保康   唐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