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教师评定职称不唯学历不唯论文 我省加大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倾斜力度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和江苏省政府办公厅《江苏省乡村教师支持计划实施办法(2015-2020年)》,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教育现代化建设努力办好人民满意教育的意见》,加强乡村教师队伍建设,近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会同省教育厅制定印发《全省乡村教师职称评审政策若干意见》,对乡村教师职称评审实行政策倾斜,给全省37万乡村教师带来实际利好。
一是积极引导乡村教师在乡村学校长期任教。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5年以上,受聘二级教师(助理讲师)4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0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可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15年以上,受聘高级教师(高级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本科学历,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取消40周岁以下申报者须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要求;对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25年以上,受聘一级教师(讲师)5年以上,且具有大专学历,可破格申报高级教师(高级讲师)专业技术资格。
在乡村学校连续任教满30年,且申报当年年底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二级教师(助理讲师),任现职近五年来,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可直接认定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将取得一级教师(讲师)专业技术资格人员原聘岗位调整设置为专业技术十级岗位,并安排聘用,该人员退出后该岗位再行调整复原。
二是加大师德素养和教育教学实绩在职称评审中的权重。对获得县级以上政府综合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综合性表彰或师德方面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对担任班主任10年以上,积极引导学生健康成长,教书育人成果突出,任现职以来,本人或所带班级获得县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或政府综合部门表彰奖励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
三是淡化校级以上公开教学、县级以上获奖、论文发表、课题研究等指标。乡村教师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不分层级,不分校内外,同等对待。申报正高级教师(正高级讲师)的教学工作要求中的公开课适当放宽。乡村教师教科研工作要求中对发表的论文只做参考条件,不作硬性要求。对兼任多门学科或转任其他学科的小学教师,所学专业与申报学科、教师资格任教学科交叉认可,所有兼任学科或转任学科同等互认、业绩同等考量。取消乡村教师职称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四是建立乡村教师职称评聘长效机制。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乡村教师职称制度,在乡村学校取得高级职称的教师,原则上应限定在乡村学校聘任。由乡村学校教师岗位流动到非乡村教师岗位,评聘不满5年的,应重新评聘。乡村教师高级职称聘用,单位有相应岗位空缺的,按照规定组织聘用;没有岗位空缺的,可分别按人社部门核准的正高级、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数量的20%超岗位评聘。
《意见》明确了乡村教师适用范围,要求各地结合实际,根据乡镇区划调整等情况,认真研究分析,合理界定本地区乡村学校范围,由各县(市、区)教育局制定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后,分别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备案。完善乡村学校动态管理机制,至少每两年应对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核查更新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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