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 苏州市虎丘区检察院以法治之力守护青绿江南

13.03.2023  10:34

  在没有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购买的位于太湖边姚江山上的香樟、玉兰等396棵树木非法砍伐,破坏太湖流域生态环境。3月10日上午,在第45个植树节前夕,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对这起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提起公诉。姑苏区人民法院太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将巡回法庭“”至案发地姚江山脚下公开开庭审理。这也是江苏省首例通过认购碳汇方式进行替代性修复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自买自伐396棵树木已触“红线

  上午9点半,在姚江山脚下的草坪上,公诉人、法官席、被告人等席位按照审判法庭的布置规范排开,部分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地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及群众代表参与旁听。

  被告人江某和盛某原来从事树木收购业务。2021年11月底,村民王某、李某等人告知自家有树木欲出售。江某和盛某二人觉得有利可图,商议后决定按照“成本平摊、利益均分”的方式合伙购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但江某和盛某在向王某等人支付了一万多元后,便于2021年12月1日至2021年12月17日,到姚江山无证砍伐香樟、玉兰、女贞、构树、杜英、朴树、枫杨、木荷等林木共计396棵,后转销到孟某经营的木材收购点共牟利8000余元。

  

  在庭审现场附近的案发地,目前仍可看见砍伐后留下的碗口大树桩。经鉴定,滥伐的林木蓄积共计68.6287立方米。经专家鉴定分析,涉案滥伐林木行为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4.874万元。

  公诉人表示,林地上即便是自己种植或购买的树木,在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不能私自砍伐。依法采伐林木是合理利用森林资源的重要方式,在拥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也需要依照林木采伐许可的时间、范围、树种、数量或者方式进行采伐,否则,仍然可能因滥伐林木而构成违法犯罪。

  江某、孟某滥伐林木案将择日宣判。

  休庭后,该案审判长、承办法官和检察官,就案件情况向现场旁听人员进行了释法明理,提高大家敬畏自然,爱护太湖、保护生态环境,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共同促进绿色发展。

  认购碳汇,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

  庭审前,两名被告与公益诉讼起诉人在法院主持下,达成生态修复调解协议,将通过异地补植复绿的方式承担其余生态环境损害费用及惩罚性赔偿费用,合计18万余元。被告同时还将认购林业碳汇7090元,用于代偿其造成的生态功能损失。

  “森林具有涵养水源、保育土壤、固碳释氧、林木营养物质积累、净化大气环境等功能。”庭审现场,检察官详细说明犯罪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指出滥伐林木不仅损害了林木本身,也损害了森林生态系统固碳调节服务功能,造成森林碳汇损失。当事人表示认罪认罚,并自愿主动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

  

  为了更好地发挥法的预防、威慑、惩罚功能,更好解决生态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本案中,虎丘区检察院首次提出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侵权人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后果的严重程度、侵权人的经济能力、赔偿态度等因素,确定惩罚性赔偿系数为0.3,惩罚性赔偿数额为14.874万元的0.3倍,即44622元。

  在这起滥伐林木案中,经营木材收购的孟某也未能置身事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木材收购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或者其他合法来源证明的木材。孟某长期从事木材收购生意,明知被告人没有采伐许可证,仍然以每公斤1元的价格大量收购涉案木材,涉嫌非法收购滥伐的林木罪。

  案发后,孟某自愿认罪认罚,积极履行生态修复责任,与虎丘区检察院签署了生态损害赔偿协议。今年3月,孟某在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见证、支持下完成认购碳汇108吨,并完成注销,以实现碳中和。同时,孟某还在虎丘太湖畔的苏州市生态资源公益修复基地开展植树作为替代性修复。据此,检察机关依法对其作出不起诉处理。

  虎丘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方振表示,以法治之力守护青绿江南,让“破坏者”变身“修复者”,检察机关不仅要对破坏生态的犯罪形成有力震慑,还要着力实现惩罚犯罪、修复环境、“损益平衡”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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