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制定"纪律规定" 严禁干部向亲属输送利益

24.10.2014  13:03

  新华网南京10月23日电(戚轩瑜) 日前,南京市委市政府制定并发布了《关于严格南京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严格规范南京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纪律规定》共20条,基本涵盖了南京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主要方面。不仅对南京市规划条件的出具、规划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房屋征收补偿、土地出让、用地秩序监管、涉土信访等内容进行了规范,而且对领导干部、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参与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参与项目评选和评审以及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工作等行为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热点:政府采购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解读: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采购第三方服务的项目,必须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的相关规定。但因规划购买第三方服务,属于创意、策划类采购,有时一些特定的项目,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设计师以及院士等大师级专家担纲,对于这些项目可按照相关程序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热点:严格限制经营性用地和产业用地混合出让模式解读:根据土地出让管理有关规定,明确不允许采取土地捆绑出让。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应实现完全的市场化竞争,工业、研发用地具有特殊的产业建设发展要求,如两者之间捆绑出让,必然对经营性用地形成充分市场竞争、体现市场价值产生影响。因此,从规范土地出让管理出发,必须严格限制经营性用地和产业用地混合出让模式。为了保证土地出让的严肃性及公平公正,杜绝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明确规定,凡非法定情形对土地出让中的规划条件核心内容申请变更的,规划部门服务窗口不予受理。

  热点:严格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程序

  解读:征地补偿安置程序包括征地报批和补偿安置程序,应按照国家有关征地程序的法律和政府规定开展;征地报批前须履行告知、确认、听证程序;补偿安置须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程序;非农建设用地涉及占用集体土地和农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审批手续;用地批准后,由各区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未取得征(转)用批准文件的各区一律不得先行开展补偿安置和集体土地房屋拆迁工作(如遇国家重点基础设施等特殊项目,必须按照《中共南京市委关于加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监管的意见》(宁委发【2013】61号)决策程序报批)。

  房屋征收程序包括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及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拆迁程序。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在未经有批准权的部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不得实施房屋征收;未按程序办理房屋征收手续的,也不得进行房屋拆除;同时未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不得作出征收决定;虽进行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但对存在的风险点未进行化解或化解不到位、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亦不得作出征收决定。涉及征收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的,必须在取得征地批准文件,确保拆迁安置房源、拆迁项目资金等落实到位、取得拆迁方案批准通知书之后,方可开展拆迁实施工作。

  热点:严格加强和规范征地补偿安置及房屋征收资金管理解读:为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合法权益,严格按照省政府93号令规定,征地报批前由征地主体单位将征地补偿资金预存至财政专户,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及时到位,促进征地补偿安置工作顺利实施。

  热点:严格加强和规范辖区涉土信访工作

  解读:近年来,南京市部分区域的基层政府因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的不规范,以及信访稳控工作不力等问题而导致群体性上访和恶性涉土信访案件屡有发生。为从源头上遏制群体性上访和恶性涉土信访案件的发生,依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执法监管工作的通知》(苏政传发【2013】99号),通过加强对违法违规问题突出的地区实行重点管理,视情况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等相关措施,以督促基层政府规范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等行为,落实好信访稳控的属地责任。该条款中“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是指基层政府违反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不规范实施土地征收和土地利用管理,以及未按《信访条例》认真履行信访维稳属地管理职责而导致群体性上访和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恶性涉土信访案件。

  热点:严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与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规划编制、测绘任务、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非直接相关的,领导干部应实行回避制度,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项目后的一个月内,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解读:此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在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中,如规划编制、测绘、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热点:严禁南京市规划、国土和住建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的评选、评审等工作;退休公务人员作为专家不得参加本市本系统项目的评选、评审。

  解读:此条主要是为了防止在规划设计和方案评选过程中,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

   热点: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等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解读: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直系亲属插手相关工作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理。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相关党政纪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