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新纪律:严禁干部及亲属"插手"土地开发

24.10.2014  13:02

  巡视组反映工程建设等领域问题较多

  7月底,江苏省委巡视组向南京反馈巡视情况时,指出南京在工程建设、征地拆迁、土地出让等领域反映的问题较多,跟踪查处力度不够。对此,南京制定了纪律规定,主要是为严格规范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防止出现以权谋私、利益输送、失职渎职、贪污贿赂等腐败现象以及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

  十八大后超18万人落马,房地产等领域成腐败重灾区

  10月21日,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第二天,中央纪检监察网站先后发布三条消息:昆明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李喜接受组织调查,湖北省政协原常委、省政协经济委员会原副主任梅祖恩和湖北省国资委原党委委员、副主任王侃被开除党籍。这种“一天三人落马”的反腐节奏在“十八大”以后已是常事。在不到两年时间的“打虎拍蝇”战役里,超过18万党员干部被处分。而交通、房地产、矿产资源、发改委系统等垄断程度高、权力集中的领域无疑是腐败“重灾区”。

  城乡规划、土地出让等方面是腐败高发区,如何规范管理?昨天,南京出台了《关于严格我市城乡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的纪律规定》。值得关注的是,其中再次明确,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等工作。而上月南京曾出台文件,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插手政府投资项目。

  土地开发,严禁领导干部及亲属“插手”干预

  对于领导干部及其亲属插手政府投资项目,南京此前专门出台文件,明令禁止。此次规定再次明确了领导干部及其亲属不得干预的领域。

  即严禁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以各种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征收拆迁等工作,严禁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如果领导干部和公务人员违反法律规定或议事规则,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向相关部门、单位或者有关人员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插手干预规划审批管理等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不同的情形,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其直系亲属插手相关工作的,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工作人员在相关工作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照相关党政纪规定进行处理。

  政府投资项目,相关干部要回避

  为防止在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中,如规划编制、测绘、土地评估和拆迁项目等,出现利益输送等腐败行为,南京规定,严禁领导干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与该领导干部所在辖区或行业的政府投资的第三方服务项目;非直接相关的,领导干部应实行回避制度,在直系亲属及其所在单位参与承担项目后的一个月内,向本单位党组织作出个人重大事项报告。

  同样在规划设计和方案评选过程中,南京严禁规划、国土和住建系统现任公务人员作为专家参加本市规划设计、工程等方案的评选、评审等工作;退休公务人员作为专家不得参加本市本系统项目的评选、评审。

  规划审批,规划必须走程序:不能“拍脑袋

  规划不能随意改,更不能“拍脑袋”决定。南京明确,需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修改的,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不得以会议纪要等形式替代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批准程序。

  在政府采购方面规定,对规划、国土、征收管理工作中需第三方提供服务的项目进行招标组织和管理,除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同意的特殊项目及委托院士、国内外知名设计师承担的规划设计项目外,严禁直接指定服务单位。

  景观视廊区域,规划要“限高

  南京规定,严格依据规划条件进行方案审查和规划许可,不得突破规划用地性质及规划用地比例、容积率等核心内容;历史文化街区、景观视廊等敏感地区不得突破规划建筑高度。严格遵守城乡规划委员会议事制度,进行规划设计方案审查。不得以相关干部个人意愿违反程序干预规划设计和方案设计。

  土地出让,严禁将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与工业研发等产业用地捆绑出让。

  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在土地出让底价上,经营性用地严格执行市场评估地价、集体会审定价和政府审定地价制度,除符合协议出让条件的以外,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公开出让。

  规划条件中的“义务”不履行,要追责

  有些用地单位在开发建设过程中,故意逃避义务,应代建的幼儿园不建,应无偿移交的配套设施不移交。市政府要求国土部门将土地出让规划条件、建设要求、付款时间、违约责任等内容写入土地出让合同中,如不执行,要追责。

  致群体性上访的,视情况暂停办理审批

  对辖区内违法用地问题被上级约谈、问责的,视情况暂停办理区域内的农用地转用审批等措施。导致群体性上访的,视情况采取暂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

  政府原因致土地闲置的,要限期解决

  对于项目用地长期不动工开发形成闲置的,该如何处置?南京规定,因政府原因造成企业无法动工建设而闲置的,相关原因对应部门或单位必须采取措施,在限定时间内消除影响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原因,为企业尽早开工建设创造条件;对于企业自身原因造成土地闲置的,则必须对照政策规定有关要求严格处置。

  房屋补偿征求意见公示不得少于30日

  在房屋征收方面,严格落实公开公示制度,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在征收项目现场对征收政策标准、补偿实施方案、工作人员纪律守则、监督举报电话等进行公示;签约期限内不得下达补偿决定,超过签约期限的不经商谈不得下达补偿决定。(鹿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