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化工厂污染被罚603元引质疑 官方回应罚款依据

27.02.2016  10:10

  6日,扬州高邮市光明化工厂因超标排放废水,被处以603元罚款一事,引发媒体和舆论广泛关注和网友质疑。为什么这么少?为什么精确到几元钱?

  事情起因是近期江苏省环保厅向社会公布的2015年下半年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2015年10月,媒体报道高邮市养殖户耿冠宝的70亩鱼塘疑因附近化工厂污染,出现了大量的畸形鱼。这些鱼有的骨骼弯曲,有的眼、腮等部位异常肿大。10月13日,高邮渔政监督大队对鱼塘、死鱼,以及光明化工厂内的水土样本进行了取样,送交江苏省理化测试中心进行检测,检测报告显示鱼塘和化工厂样本经检测各项指标均不超标。

  据江苏省环保厅通报,2015年12月25日,高邮市环保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光明化工停止排放超标水污染物,并对超标排放废水的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已执行到位)。环保部门对该厂的其他违法行为也进行了相应的整改。目前,环保部门正督促光明化工尽快安全处置蒸馏残液,在其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

  处罚金额为什么仅为603元,而通报中,涟水永丰纸业、淮安恒发纸业有限公司、江苏天平纸业有限公司3家企业也因环境问题受到处罚,每家企业的罚款金额均在万元以上,引发各界猜疑。

  今天晚间,交汇点记者几经周折联系到高邮市环保局新闻发言人苏进科长。苏进表示非常感谢媒体记者和广大网民对环保执法的关心。他介绍,2015年10月12日,该局监察人员在该厂西侧水排放口采集水样一份,共检测了10项指标,发现其中一项指标PH值为5.53(标准为6-9),已超过DB32/939-2006江苏省地方标准《化学工业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此,高邮市环保局对该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

  至于603元如何计算出来的,苏进介绍,为防止滥用执法自由裁量权,专门出台规定,为罚款制定精确的数学模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CF07C项,对该单位排水PH值超标应处以应缴排污费的三倍的罚款。根据排污费计算方法,按照污染当量数由高到低,筛选其中的三项(最多不超过三项)指标测算,同时根据调查得知该厂处于半停产状态,日排水量约30吨,以一个月约900吨排水量计算,三种污染物及当量数分别为PH180,氟化物3.348,COD40.5,应缴排污费计算公式为三种污染物当量数之和乘以当量值(0.9),即(180+3.348+40.5)*0.9=201元。三倍也就是603元。

  此外,苏进表示,2015年度,高邮市环保局共对该厂5起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处罚金额合计139956元,罚款已全部收缴到位。

  交汇点记者 孙劲松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