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环境违法行为罚款情况的说明

27.02.2016  11:39

  2016年2月24日,我厅网站公布了4起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有网友对高邮市光明化工厂(以下简称“光明化工”)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603元提出质疑,认为603元罚得太低。现将有关处罚情况说明如下:

  2015年10月,高邮市环保局根据我厅要求,对光明化工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光明化工排放的废水PH值为5.53(标准6—9),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处以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以及《高邮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按30日废水排放量测算,对光明化工废水PH值超标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603元(应缴排污费的3倍)。

  此外,针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高邮市环保局责令光明化工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限期整改环境问题,并依法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一是责令光明化工根据实际产能对环评报告书进行修编;二是要求光明化工限期拆除固体废物焚烧中试设备;三是责令光明化工限期完善水污染防治设施,治理期间不得生产。

  我厅已要求扬州市环保局、高邮市环保局加强对光明化工的执法监管,对检查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一查到底,依法严惩,绝不姑息;同时,督促光明化工认真整改存在的环境问题,尽快规范处置贮存的危险废物,未取得环保审批及竣工环保验收手续前,不得擅自恢复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