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出新规为社区减负 首批可盖章事项仅9项

04.06.2015  18:39

  如何证明“你妈是你妈”?虽然连总理都觉得是个笑话,但类似的证明依旧困扰着很多南京市民和不少社区工作者。6月3日,记者从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方面获悉,南京正在清理社区盖章乱象。目前各部门首批申请的16个盖章事项,仅有9个获得批准。这也就意味着,现阶段南京的社区不再需要为了证明“你妈是你妈”而苦恼了。

  社区平均要为群众开证明七八十项

  就在上次晨报记者采访的时候,不少社区主任随口都能说出十几个关于奇葩证明的例子。比如:有保险公司要求,骨折的老太太到社区开证明,证明自己是摔伤而非遭遇家暴或被人打伤;有工商部门要求,居民申请开办小型企业,先到社区开证明不会影响周围居民生活;有公证处要求,居民获得老人遗产前要先到社区开证明,证明父母是否元配,有几个子女,有无非婚生子女;有医院要求,做试管婴儿的夫妇到社区开证明,证明无子女等等。

  稿件刊登以后,在读者和市民中引起了很大反响,大家都在呼吁尽量减少这样的无厘头证明的数量。昨天,记者从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方面了解到,今年年初该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就在社区进行了实地调研,基本摸清社区盖章证明的现状:目前该市社区(村)需要为群众办事开具证明的事项有70-80项,由于各个社区(村)面对的服务人群不同,个别社区多达100多项。而其中,很多事项是不在社区职责范围内、没有法律依据且社区无法掌握情况的。对此,不仅老百姓有意见,社区也不堪其扰。

  因一纸证明,社区主任差点上被告席

  工人新村社区是鼓楼区的一个老牌社区,社区主任谷宁丽也一直备受奇葩证明的困扰。她告诉晨报记者,就像晨报之前报道的一样,她和很多社区主任一样,为了每一个盖章证明小心翼翼。“不是说担心上被告席,有一次我就差点上被告席。”她说。

  她说,有一次,几个子女因为继承父母房子的事情需要开具相关证明。“其中有一个子女是我们社区的,他就找到我,要我们证明他家里有几个兄弟姐妹。”谷主任说,一开始她表示自己不能开具这样的证明,因为社区并不知道这位居民到底有几个兄弟姐妹,他们的家庭到底是什么情况。“可他就不理解,找我们吵,说我们为难他。”谷主任告诉记者,后来,根据派出所出具的一份履历表,她开具上述证明,并盖上了公章。

  不过,事情并没有到这里结束,几天以后,就有人自称是那人的兄弟,前来质疑社区开具的证明并没有把他算在内。“他说自己小时候被父母送人了,这些派出所的证明上都没有,我们怎么可能知道。可是他不管,就来找我们吵,还说要告我们。”后来,由于社区的证明确实是根据派出所出具的文件所开,所以才避免了一场官司。

  减负行动开始,仅有9项证明获批

  不过,今后这样的情况有望改观。记者昨天获悉,今年2月4日,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向市级42个部门发出《关于做好社区(村)用章准入工作的通知》,共征集到6个部门16个申报事项。

  根据相关规定的要求,按照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社区居(村)委会确能如实掌握情况的原则,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市法制办对首批拟由社区(村)出具证明的事项进行了初审,并广泛征求社区(村)和相关部门意见,最终确定予以准入9项、不予准入7项。在不批准项目中,“部分公证事项需要查明人员身份、亲属和财产关系的证明”,也就是之前饱受诟病的“我妈是我妈”之类的证明也赫然在列。

  依靠大数据让市民不用跑社区

  采访中,一些社区的工作人员也向记者表达了这样的担忧,就是虽然政府规定了仅有9个项目需要社区证明和盖章,但如果真有市民拿着各种材料来找社区,他们真要一概拒绝,也觉得太狠心了。他们也担心这样会不会减了自己的负,反而给老百姓带来麻烦。

  对此相关负责同志表示,今后,他们会严格督查落实,南京市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方面将联合南京市督查办持续开展社区减负工作的督查,近期主要是开展规范社区(村)用章首批准入工作落实情况的督查,确保文件的落地效果。对于其他没有申请的事项,相关单位如果觉得确因工作需要,要求社区(村)盖章的,可以继续向市、区和谐社区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会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群众办事。

  而最关键的是,南京正在推进街道和社区体制改革,制定《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公共服务通用目录》,涵盖民政、人社、计生等8方面119个服务事项。今后,这些事项在街道一个窗口就能办完。通过大数据平台的信息资源共享,不再需要社区(村)盖章证明,方便群众办事,同时进一步减轻社区负担,让社区工作者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记者黄敏

  新闻链接

  首批申请事项

  一、予以准入(9项):

  1、证明农村村民自建住宅(含险房翻建)的情况。

  2、婚姻登记档案遗失,婚姻登记机关出函,社区知晓情况下的,证明当事人婚姻状况。

  3、证明收养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送养人生活困难,无力抚养子女。

  4、居民在家正常死亡的,证明死者身份和死亡事实。

  5、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担任监护人的,当事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出具同意证明。

  6、法律援助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加盖公章。

  7、迁往农村地区的户口迁移,由村(居)委会证明申请人在农村地区实际居住并认可。

  8、农村地区户口分户,由村委会确认户内人员同意分户的协议。

  9、证明系列天使基金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身体现实状况。

  二、不予准入(7项):

  1、公墓安葬证遗失补办,证明该承办人在本社区居住。

  2、居民(包括暂住人员)的骨灰需要带回原籍安葬,证明该居民在本社区居住,但祖籍在异地。

  3、居民个人申请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树木移植、砍伐、大修剪,由所属街道(含社区)盖章证明情况是否属实。

  4、部分公证事项需要查明人员身份、亲属和财产关系的证明。

  5、证明申请人拟利用住宅作为经营场所,为此征求了本单元全体业主的意见,本单元全体业主对此表示同意或不反对。

  6、农村地区因历史原因(涉及多部门)无法取得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许可证的,证明申请人实际拥有房屋并居住。

  7、疑难户口,需社区(村)配合调查的,证明申请人实际居住状况和自然状况等事项。

编辑: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