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依法打击拒不配合疫情处置行为的通告

29.01.2020  15:11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规定要求落到实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结合我市实际,现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1月10日起,从湖北武汉等重点地区来靖人员及其接触者,必须向所在社区、村委会登记报告,对隐瞒不报、拒不配合的,公安机关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执行。

二、需要接受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的病人、疑似病人和密切接触者,必须配合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医学隔离措施,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公安机关将协助相关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三、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或者威胁公共安全的涉疫人员,可以强行带离现场或者依法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甲类或者按照甲类管理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

五、在预防、控制疫情期间,对不听劝阻或无视提示,拒不佩戴口罩进入公共场所,造成公共场所秩序混乱的,将予以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六、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涉疫人员,将予以治安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卫生防疫等部门依法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靖江市公安局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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