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出台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

29.07.2015  09:53

  为推进《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施行、加强市场主体“宽进”后的“严管”工作,省工商局制订出台了《江苏省工商系统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工作规范(试行)》,通过规范化的程序、标准化的要求、便利化的指引,进一步强化企业信用约束,促进企业诚信自律。


  《规范》共分6章31条,涵盖经营异常名录的列入、移出、异议与监督、文书送达和档案管理的整个过程。《规范》明确,对企业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的、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公示企业信息隐瞒真实情况的、通过登记的住所无法联系的等4种情形,将由县级以上工商部门将其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名录列入的标准流程包括发现异常、检查核实、拟办初审、审批决定、信息公示5个环节,名录移出的标准流程包括受理申请、查实确认、拟办初审、审批决定、信息公示5个环节,《规范》同时对相应的人员职责、工作要求、办理时限、材料规范等进行了明确。《规范》还结合我省实际,就文书送达作出专门规定,因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决定书应当直接送达,因其他情形被列入的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送达,这一规定有利于减轻基层市场监管人员的工作量,提升经营异常名录管理的工作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