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龙湖景区禁止14种不文明行为

20.03.2015  14:05

中国江苏网3月19日讯 昨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在新城区报业传媒大厦新闻发布大厅举行《徐州市云龙湖风景名胜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近年来,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景区的规划、建设和保护,建设了珠山景区、小南湖景区、音乐厅、彭城书院等景观建设,景区的品位和影响力不断提高,目前,已通过了国家5A级旅游景区景观质量评审,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生态景观修复工程获中国人居环境范例奖。

为了有效保护云龙湖风景区名胜资源,《条例》重点在两个方面作了细化规定。一是要求风景区管理机构建立健全风景名胜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制定保护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制,定期对水体进行检测,防止污染,确保水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二是加强景区施工活动的管理,要求施工单位采取具体措施,保护工地周围景物、水体、植被和地形地貌。

为了加大保护的力度,《条例》结合风景区的实际,列举了十四项禁止性行为。为了有效发挥法律的强制作用,按照条例确定的统一管理原则,《条例》对规定的禁止性规范和义务性规范,设置了相应的行政处罚,并授权云龙湖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统一行使。《条例》规定,对在风景区内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的,由风景区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在施以罚款的同时,可以采取暂扣其兜售的物品及其装盛器具等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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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禁止的不文明行为

攀折、钉拴林木,损坏绿地、草坪,或者擅自采摘花草、果实、竹笋;

擅自捕捞水生动植物;

在风景区核心景区内从事规模养殖畜禽或者在云龙湖内从事养殖;

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擅自悬挂张贴影响景观的物品;

焚烧物品,露天烧烤,或者在景区山林内使用明火、丢弃火种;

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或者其他垃圾;

在草坪上搭设帐篷;

店外经营或者擅自摆摊设点;

擅自砌石、挖坑、填土、硬化土地;

在划定的区域、时段外垂钓、游泳或者在云龙湖水体使用洗涤用品;

在水体及沿岸清洗车辆、洗刷器具及衣物或者携犬进入云龙湖水体;

在水域内炸鱼、毒鱼、电鱼等。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