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办法》管理机关事务 公务人员超标购车租借办公房将受处分

19.12.2014  12:49

  中国江苏网12月19日讯(记者 杨丽)“办公用房不得私自出租出借”、“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提供”、“地方各级政府定期公布‘三公’经费”、“出国考察须与部门业务相关”……18日上午,江苏省政府就《江苏省机关事务管理办法》举行新闻发布会。该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省第一部全面规范机关事务管理的省政府规章。

  据统计,截止2013年底,全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总额达9630亿元,针对机关资产管理存在的权属不清、配置不均、使用低效等问题,《办法》以厉行节约、规范管理为出发点,对机关运行经费管理、资产管理、办公用房建设管理和服务管理等机关事务管理的主要内容进行了具体规范,同时强化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办公用房不得私自出租出借

  与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和外省机关事务管理立法最大的不同之处是,《办法》专设一章对办公用房的建设进行详细规定。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办公用房管理制度,实行统一权属登记、统一调配;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标准,规范、集约使用办公用房,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负责统一调剂使用办公用房;未经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改变其用途。

  按照《办法》规定,今后确需建设办公用房的,在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或者组织报批前,必须先由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核。机关事务主管部门要根据其现有办公用房情况和对办公用房的需求等因素提出审核意见。办公用房建设要严格进行造价控制,未经审批不得随意调整投资概算。除了简朴实用之外、办公用房的建设还要符合安全节能的要求。此外,维修改造不能满足办公要求的老旧办公用房,也要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并以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和完善使用功能、降低能源资源消耗为目的。

  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提供

  根据公务用车改革的精神,对公务用车的配备和使用作了原则性规定,要求地方各级政府改革公务用车实物供给方式,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公务用车。

  此外,在车型方面,公务用车应当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公务用车的购置、保险、维修、加油等应当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超标购车、出租、出借办公用房等可被降级或撤职

凡是违反《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如超预算、超标准开支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因公出国(境)费,挪用其他预算资金用于公务接待、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因公出国(境),向下级单位或者其他单位转嫁相关费用的;采购奢侈品、超标准的服务或者购置、建设豪华办公用房的;未经批准擅自租用办公用房的;出租、出借办公用房,或者擅自改变办公用房使用功能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并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