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借用”网络图,一公司被诉侵权

04.04.2015  10:42

  聚焦典型案例

  

  因为在微信上“”用了两张网络图片,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被深圳一家公司告上法庭,对方除了要求删除照片、停止侵权外,还要求赔偿20万的经济损失。4月2日上午,此案在江苏常熟法院开庭。

  原告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是一家从事企业管理咨询、企业形象策划、文化艺术活动策划等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该公司2011年注册了“金牌状元营”商标,在各地组织开展了多场脑力活动培训班,包括多期“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并由公司员工拍摄了活动照片在网站上对外宣传。

  2014年8月,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的儿子赴深圳参加了深圳这家公司举办的“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同年10月,周某与从原告公司辞职的蒋某设立了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主要从事文化艺术交流及策划、企业营销策划、市场营销策划、教育信息咨询等相关业务。2014年11月,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利用微信公众号平台进行“集分享,赢《最强大脑》常熟冬令营门票”的宣传活动时,使用了两张从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站下载的“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时的宣传图片,图片上附注的文字等均来源于深圳某信息咨询公司网站宣传资料。

  2015年1月21日,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将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起诉至江苏常熟法院,认为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未经他们公司许可,擅自将公司拥有的“金牌状元营”活动的照片,通过微信媒体发表在其公众号进行虚假宣传,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行为侵犯了公司的著作权,又构成事实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要求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20万元。不久,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了相应的争议图片和文字说明。

  焦点:“借图”是侵权?赔多少?

  庭审中,原被告就图片的著作权问题以及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微信平台“借图”行为是否对原告公司造成严重侵权,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原告方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认为,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使用他们公司的照片和文字说明,构成了对公司著作权的侵犯,要求法院依法公正判决,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

  被告方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则认为,接到法院传票后,他们立即在微信公众号平台上删除了相应的争议图片和文字说明,并没有对原告造成恶劣影响,所以不应该赔偿那么多经济损失。

  判决:“借图”系侵权,赔一万五

  常熟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公司的经营范围相同,双方均开展了脑力培训教育活动,属于同行业的经营者。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经营者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法进行商品宣传,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平台的服务宣传中,使用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超脑力金牌状元营”活动宣传图片,在随附的宣传文字中不正当地引用原告公司的网站宣传资料,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认为原被告公司之间有品牌授权或业务合作等关联关系,属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实施的是不正当的竞争行为,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行为侵害了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商业利益。

  法院一审判决,江苏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赔偿深圳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损失人民币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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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项贤军、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