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学区房,过户后方知是“凶宅”

22.10.2014  15:15

  新华报业网讯   “80后”小夫妻攒钱买下一套学区房,住进去后得知该房屋是曾经发生过杀人案的“凶宅”。心生悔意的小夫妻一怒之下将房东告到法院,请求确认买房合同无效。昨日,记者从江苏省高院获悉,这起特殊的“凶宅”学区房纠纷案,有了结果,房东自愿补偿5万元,打消了小夫妻退房念头。

  考虑到儿子马上就要上小学,张先生与妻子决定买一套学区房。在比较多套房屋后,张先生发现王姓房主的房屋比别人要便宜几万元,因房子学区很好,张先生夫妻决定马上下手。与房东见面后,双方迅速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以69.5万元的价格成交。合同签订后,双方也都按约履行,并成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

  不成想,张先生一家准备搬入新房时,多次听到关于自己购买的房屋发生过“凶杀案”的传闻。经多方询问,张先生得知就在他们买房的前几个月,这套房子里发生过一起“杀人案”!张先生的父母知道后,反对入住这套房屋。“闹鬼”、“不吉利”一时成为一家人挥之不去的阴影。在与房东交涉退房无果的情况下,张先生将王姓房东起诉至江苏昆山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要求退房并补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姓房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在卖房时已经告知小张该房屋曾经发生“凶杀案”,尽管房屋本身的使用价值未因此受到影响,但按照民间习俗,“凶宅”往往被认为是不吉利的,不管从买房的意愿还是房屋价值上来看都会受到影响。但小张夫妻坚持主张按照合同无效处理无法律依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可以被认定为无效,本案中原告不能证明房东在卖房时故意隐瞒重大事实,无法请求撤销或者变更房屋买卖合同。

  法官调解中,张先生夫妇坚持认为,房东隐瞒“凶案”违反了社会习俗,违反习俗就是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就是不尊重社会公德,坚持主张合同无效。法院一审驳回张先生主张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但对房东在庭审中表示自愿补偿张先生3万元,法院予以支持。

  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在二审法院审理过程中,经过法官调解,张先生夫妇最终接受了原房主赔偿5万元的调解方案。

  【法官说法】

  介意买“凶宅”

  可在购房合同中注明赔偿责任

  我国合同法对订立合同时出卖人是否具有告知义务以及告知义务的范围如何并无明确规定,但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同时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出卖人如果在房屋交易过程中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订立合同,买受人当然有权请求法院变更或撤销,如若出卖人在出卖房屋时未告知对房屋居住、使用、价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出卖人在卖房时应尽量在合同条款中写明已告知的重大事项,以防“空口无凭”。

  

编辑: 丁璇、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