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台检察监督收监一名解矫后被行政处罚人员

06.09.2017  11:01

  近日,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依法监督收监了一名在矫正期内违法,矫正期满后被决定行政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

  社区服刑人员智某某,男,1982年4月10日出生,高中文化,农民,住江苏省盐城市东台市东台镇光辉居委会五组46号。2016年6月27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兴化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矫正期自2016年7月8日至2017年7月7日止。该院检察发现智某某在驾驶证被吊销的情况下于2017年6月25日,驾驶苏JYD797轿车沿东台市G344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与G204国道交叉路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东台市公安局于2017年8月4日对其作出行政拘留六日的处罚,拘留期限自2017年8月4日起至2017年8月10日止。

  东台检察人员通过查阅智某某接受社区矫正的资料、调阅公安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的卷宗材料等,进一步核查违法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最终认为虽然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是在智某某矫正期满后作出,但因其违法行为发生在矫正期内,仍然应当对其启动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程序。2017年8月11日,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向东台市司法局发出了收监执行检察建议书,司法局采纳了建议并及时启动程序,兴化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作出了对智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裁定,当日即被逮捕收押于东台市看守所内,近期将投送监狱服刑。  (王莹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