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证实排除毒驾酒驾,肇事嫌疑人家属不信他会开快车
被撞散架的马自达2轿车。
肇事的宝马7轿车。
网上查询的宝马车登记信息。
疑问多多
警方证实排除毒驾酒驾,肇事嫌疑人家属不信他会开快车
中国江苏网6月21日讯 宝马车为何高速闯红灯?有传闻肇事者可能涉嫌毒驾,是否属实?肇事车车主另有其人?昨天下午南京友谊河路与石杨路交界的路口发生车祸后,事故的双方当事人信息也逐渐浮出水面。在引发市民和网友广泛关注的同时,有关事故的诸多疑问也被提了出来。南京警方表示,网上传言不可靠,拟于今天召开发布会通报情况。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梅建明
疑似肇事者
车祸后躲进高架下桥洞里
意识混乱连家人都不认
多位目击市民告诉记者,肇事的宝马司机在事发后跑离了现场。一位知情人告诉记者,在事发后一个多小时,警方找到了肇事者,但令人意外的是,车辆的网上资料显示车主为“许某某”,而肇事者竟然是一名姓王的男子。与此同时,王某的亲人也找了过来。王某随后被警方带至附近的光华路派出所,接受警方的调查。
昨天下午6时许,记者赶到光华路派出所,王某刚好被带上一辆依维柯,被警方带走。知情人告诉记者,王某肇事后,确实跑离了现场,后来被交警在石杨路高架桥下的桥洞里找到了他,此时王某的家人和朋友也赶到了现场。在交警的协助下,王某家人证实了他确实是该宝马车现在的主人。
“不知是被吓昏了头,还是怎么的,当时王某已意识混乱。”知情人告诉记者,王某当时略显迟钝,甚至连现场自己非常熟悉的家人亲友都认不出来。“那说明,当时他确实被现场的场景吓坏了,或者有什么其它的原因导致这样的。”知情人称,王某随后被警方控制并带走。
车祸遇难者
男子年仅25岁,在装饰城做生意
女子是某保险公司员工
昨天下午4点多,扬子晚报记者在现场采访时,路边阵阵哭声传来,一名身穿绿色上衣的中年女子哭瘫在马路上,被人扶至路边靠着电线杆坐下。
此时,一名中年男子流着泪走了过来,在另一位男子的协助下,扶着哭泣的中年女子坐进旁边停着的一辆白色小车里。中年男子告诉记者,他姓薛,驾驶马自达的年轻男子是他儿子,今年才25岁,住银龙雅苑。至于副驾上的女子是谁,他还不太清楚。“我真是无话可说了,这怎么办呢?”薛先生一直流着泪说道,“孩子的爷爷87岁了,奶奶85岁了,刚刚从医院出来,要是得知这唯一的孙子没了,肯定人没命的。”
就在此时,薛先生的手机响了,他看了一下,说是孩子的爷爷打来的,肯定要问孙子回去不。“不能接,接了不知怎么说。”他无奈地说,他们一直住在附近的银龙花园,当天孩子出去他也不清楚,不想出此意外。
至晚上9点多,薛先生等人仍然等在交警大队。“交警还没有给我们一个结果,我还在等,不知如何回家面对父母啊。”薛先生告诉记者,不把事情的真相搞清楚,他要一直等下去。
经记者多方了解,车祸身亡的司机曾是南京一家4S店的店长,现在一家装饰城做生意;同车女子是一家保险公司的员工。
1他为什么跟疯了一样开车?
家属也搞不清,亲友不相信他会开快车
扬子晚报记者在光华路派出所采访时,突然来了一群人,其中一名年轻女子自称是王某的老婆。警方在简短问话后,将她带到一间办公室,作讯问笔录。
同行的一名中年女子告诉记者,她是王某的表姐,她始终不相信肇事的人是表弟。
“确实是交警和我们亲友几乎同时到达桥洞的,发现了他,情况很是不好。”王某的表姐说,虽然找到了人,但当时开车的究竟是不是她表弟,他们也搞不清楚,一切得由警方调查后再说。王某的表姐说,以前表弟很少单独出去的,要出去也是跟弟媳一起出去,发生这种意外,连弟媳也称没有预料到。
王某的家人说,以王某的性格,应该不会开这么快车的,甚至公然闯红灯,因为他本人驾驶这辆宝马车有好几年了。“一切要等公安的调查结果,我们也只有在这里等了。”王某的表姐说。
2现场的“白色粉末”是什么?
警方通报“未发现毒品”
记者在现场采访时,一位目击市民告诉记者,宝马车撞停在马路中央时,民警很快赶到现场,他们看到有一袋白色粉状物被民警拿着,怀疑可能是毒品。
“袋子是锡箔纸质的,里面装的是像奶粉一样的东西,是从宝马车里拿出来的。”一位目击者说,他看到这种东西时,就摆放在宝马车的旁边,当时民警正在现场勘查。记者获悉,警方已安排了相关检测。“检测结果一时还出不来,稍后警方会公布相关的结果。”一名不愿透露姓名的人员称。
对于毒驾的疑问,王某的亲友极力否认。“我表弟是一个非常本分老实的人,他结交的朋友也不是很杂。”王某的表姐说,对于他涉嫌吸毒,他们觉得根本不可能。
王某家人介绍,来自靖江的王某今年36岁,不是网传的90后,来南京都快20年了,现在南京一家装饰城做五金建材生意。“尽管做了十几年生意,但说实在的,也没有赚到多少钱,虽然开上了宝马车,我们也多次跟他说过,一定要低调。”王某的表姐说。
有网上消息称肇事者疑似毒瘾发作,在派出所以头撞墙,民警不得不给他戴头盔,此说法也未获警方证实。
今天凌晨警方最新通报“排除毒驾酒驾”,也未发现毒品。
3肇事车为何处于“查封”状态?
2014年底此车抵债给嫌疑人
记者在现场看到,肇事的宝马车车牌号为陕AH8N88,车的颜色为香槟金色。通过查询,记者发现这辆显示为海关进口的宝马车疑点重重。首先,该车登记于2014年3月份,车主并非王某,而是许某某,目前处于“查封”状态。一辆被查封的车辆,为何会堂而皇之地行驶在马路上?不得而知。其次,从查询的信息看,该车的保险终止日期为“2015年2月27日”。那么,至事发时,该车保险已然过期。记者按照车辆登记信息留下的联系电话拨打过去,回应称“你所拨打的电话已暂停服务”。知情人告诉记者,许某某在车祸发生时人在广州。
至记者发稿时止,许某某与车辆有何关联,警方尚未有进一步信息。
王某的家人告诉记者,宝马车在王某手上使用了两三年的时间,至于车的来源,其家人称并不太清楚。“他做五金建材生意,可能是别人用来抵债的。”王某表姐说。对于车子为何没有过户,到事发仍然是在许某某的名下?王某的亲友也表示不太清楚。
最新警方通报称,此车确实在2014年底抵债给王某。
实行“零容忍”,毒驾入刑刻不容缓
昨日是端午小长假首日,南京街头粽叶飘香,家家户户一片安宁祥和。下午1:53,一辆狂飙的轿车像一个疯狂的恶魔,击碎了这祥和的气氛,一幕令人震惊的惨剧在顷刻间发生。肇事宝马车以令人恐惧的速度撞上了一辆小轿车,几乎将其撞成碎片。车上两名风华正茂的年轻人,也许他们正在计划着节日的精彩节目,也许在谈论着人生规划。年轻真好,有无限的可能。可是所有的可能,在一瞬间破碎,两个青春飞扬的生命在这一刻戛然而止。
虽然暂时排除毒驾,但坊间传言让我们想起了2012年4月在常熟境内,毒驾司机王某驾驶大客车,突然冲过高速中间隔离护栏,与对面一辆货车发生相撞,致使两车侧翻,造成了14人死亡,19人受伤。后来,王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罪名是交通肇事罪。
如此特别重大的伤亡案件,毒驾司机仅仅是判刑7年,而罪名是交通肇事罪。相比醉驾造成重大伤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罚,最高可处无期徒刑甚至死刑的处罚标准,目前我国对毒驾的处罚真的太轻。目前,吸毒的人群呈增长趋势,拥有驾照的吸毒人员越来越多,毒驾引发的事故也越来越多。令人尴尬的现状是,如果毒驾不肇事,警方只能以治安管理的手段对吸毒行为进行处罚,一般是吊销驾照并处罚款,最重的也就是行政拘留15天;如果毒驾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则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这样的处罚力度远远不如醉驾,难以形成威慑。
即使不从法律专业的角度,按照普通人的理解,饮酒本身并不是违法行为,而吸毒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而且吸毒以后产生的幻觉,自我行为控制能力减弱等症状可能更过于醉驾,为什么处罚反而比醉驾轻呢?
这样的尴尬和惨剧发生在“6·26”禁毒日前夕,更凸显了法律的无奈。扬子晚报记者了解到,“毒驾入刑”之所以目前还没有实现,其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毒品种类繁多,检测手段技术复杂,立案标准难以确定。但是这些只是技术上的难点,既然毒驾的危害大于醉驾已经成为共识,技术上的难点不应该成为毒驾入刑的拦路虎。技术上的问题可以通过技术进步逐步来解决,而毒驾入刑如果等到技术成熟再出台,恐怕又会因此多酿出不少惨祸,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更大的损失。
实际上,当年醉驾尚未入刑的时候,正是因为惩戒力度不够,酒驾、醉驾肇事频发。2009年南京“6·30”张明宝特大醉驾肇事案发后,江苏省9名律师向社会发出公开信称,交通肇事罪已不足以惩处酒后驾车行为,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针对酒后驾车肇事的相关条款,加大对酒后驾车的处罚力度。当年7月8日,南京市江宁区公安分局正式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张明宝。后来南京中级法院判决张明宝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后来,《刑法修正案(八)》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规定,2011年5月1日零时起,将醉酒驾车、飙车等定为犯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自此,醉驾入刑。
一些法律学者认为,如果目前技术手段存在一些障碍,按照国外的一些立法,应该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只要是毒驾,哪怕吸了一点毒,还没有造成后果的,依照危险驾驶罪处理,而如果是毒驾造成后果的,应该依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而且,对于毒驾的刑罚力度,应该比醉驾要更重。
毒品犯罪甚嚣尘上,毒驾日渐增多,在这样的环境,对毒驾实行“零容忍”,可以彰显司法机关对于打击毒品犯罪的决心。毒驾入刑,才能对毒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打击,从而遏制毒苗的滋生蔓延。同时,我们也大声疾呼,珍惜生命,远离毒品!
江苏因“毒驾”
被注销驾照者估计上万
6月20日发生在南京石杨路上的这起车祸,犯罪嫌疑人疑似“毒驾”,公安部门正对其进行检测,这再次引起公众对“毒驾入刑”的关注。近年来,“毒驾”在各地闯祸的消息不绝于耳,而“毒驾”的犯罪嫌疑人,大多只能按交通肇事罪被刑事处罚。据有关人士估计,江苏近年来实施强制注销的驾照大约在1万本。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江苏警方一名资深交警表示,“毒驾”是指驾车人在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吸食毒品后,驾车人会出现各种幻觉,往往容易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
近年来,“毒驾”频发,制造的惨剧也不断被曝光。我省对“毒驾”打击力度越来越大,根据公安部要求,早在2012年5月开始,全省交警就对“毒驾”嫌疑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凡确认“毒驾”的,一律注销驾驶证,这条规定是针对包括私家车司机在内的所有驾驶人,以遏制“毒驾”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
目前,我省交警在路面执勤、查处交通违法行为时,已经像查“酒驾”那样,对有吸食毒品嫌疑的驾驶人进行吸毒检测。南通、南京等地尝试“唾液”测毒,以提高检测效率。
到现在全省有多少“涉毒”人员被注销驾照?省公安厅禁毒总队、交警总队均未披露,不过有关人士预计在1万本左右。因为从2012年下半年到2013年6月,江苏开展“毒驾”问题集中整治行动中,就已清理注销吸毒人员驾照5200余本。
去年底,公安部有关人士曾披露,为了有效遏制吸毒人员驾车违法行为的发生,公安部依法注销14.9万名吸毒驾驶人的驾照,9000多吸毒人员申领驾照被拒。
近年来,“毒驾”导致的事故屡见不鲜。据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披露,到去年下半年,我国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达62万多名,未登记在册的吸毒驾驶人员可能更多。而他们,成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新问题。
先看看身边的“毒驾”案例
一2012年4月22日,一辆从上海驶往常熟的大巴在高速上发生车祸,造成14人死亡,而罪魁祸首正是司机王振伟吸食毒品后疲劳驾驶。最终,王振伟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刑7年。
二2010年5月30日,王峰吸毒后开车行至扬州市安康路曲江新苑附近,车辆失控将迎面驶来的一辆电动车撞飞,然后逆向前行,接撞5辆电动车后,又将路边一位82岁老太和牵着的3岁孙女撞翻,最终造成2人死亡,4人轻伤,1人重伤。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对王峰判刑。
三去年8月28日,在常州市钟楼区,王某因吸毒致幻,开车在市区逆向行驶,在超市门口连续撞倒护栏、公交车和9名无辜市民,造成9人不同程度擦伤、骨折、内脏受伤,其中2人伤势较重。犯罪嫌疑人王某最终受到何种惩罚,还没定论。
再看看“毒驾”
的反应能力
与“酒驾”相比,“毒驾”所带来的危害后果更为严重,因为“毒驾者”的事后反应能力,要比“酒驾”更为迟缓。公安部交管局有关人士介绍过,根据他们的测算,吸毒后人体的反应能力比正常情况至少要下降21%,而“酒驾”对人体的反应能力影响是至少下降12%,由此可以看出,“毒驾”对于公共安全的现实危害性,远远超过了“酒驾”。
事故延伸
侧面撞击无缓冲死亡率极高
从警方的通报和现场的视频来看,“宝马”撞击“马自达”的位置,应该是驾驶员一侧。
“现在的说法是,宝马车的速度很快,而且是直接撞击到马自达轿车的侧面。”一位长期进行事故处理的交警表示,在这些前提下,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也就可想而知了,因为高速行驶中侧面撞击,车内乘员一旦受伤,死亡率往往很高。
据介绍,侧面碰撞大约占整个碰撞事故的三成,其发生危险的概率很大。正面碰撞,车头会起到一个缓冲作用,但是侧面碰撞时几乎没有缓冲的空间。
“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大多是因为受到外力冲击所致。”事故交警分析说,车内乘员伤亡很多是由于乘员与车内部件的碰撞造成的。与正面碰撞的事故相比,汽车侧面吸能构件较少,乘员与门内板之间仅存着狭小的空间,一旦受到来自侧面的撞击,乘员将受到猛烈贯入性冲击,危及生命。此外,侧面碰撞对乘员的头部和胸部的伤害最大,如果车辆还没有配备侧安全气囊,那就更加危险。
这起事故,也引发了网友对乘车安全的讨论。“在我们日常处理的普通事故中,一旦车上人员系了安全带,后排中间位置相对最安全。”警方人士表示,如果都系了安全带,发生碰撞后,后排乘客不太容易往前冲出去,因此受到前方碰撞物伤害的可能性小于前排乘客。此外,坐在后排中间的乘客,如果两边都有人,会自然处于一个受“保护”的状态,车被碰撞变形时,受到的压迫也是最小的。扬子晚报记者郭一鹏
登记车主可能分担一定赔偿
据调查,在这起事故中,肇事车辆的车主与开车的犯罪嫌疑人,并非同一个人。那么,这起事故的责任该怎么定,与车主有没有关系呢?
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的王进律师。
王进律师表示,就该案的刑事责任部分来看,车主是不需要承担的。但在民事部分,就现在公开的信息来看,车主到底要不要担责,不好简单下断言了。“如果车主是直接借给犯罪嫌疑人的,而且明知犯罪嫌疑人是无证驾驶,或者知道他酒驾、醉驾或者毒驾,那么车主就要承担民事上的连带责任。除了这些情况,车主一般不要承担责任。”
如果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对于事故受害者的赔偿,就要由肇事的犯罪嫌疑人承担。如果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可以就受害者的医药费先行垫付,然后向犯罪嫌疑人追偿。对于商业险部分,其合同条款中通常约定,在驾驶人出现酒驾、毒驾、肇事逃逸等情形下,保险公司不予赔偿。除非受害者及其家属向法院起诉,法院也会裁定保险公司赔偿,不过保险公司事后可以向肇事的驾驶人追偿。
扬子晚报记者于英杰
编辑: 燕志华、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