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发布]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2017版)
什么是案件?
对检察机关来说,绝对称得上本年度最大谜题。
江苏省检察院经过近一年的实践探索,给出了答案,日前正式发布了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2017版)。
小伙伴们不要急,言平君给大家一一解读。
01解读一:结合检察办案特点划分出三种案件类型
一想到检察机关办案,不少人第一反应是,审查批捕、起诉,出庭公诉,职务犯罪侦查等是典型的办案。当然,也有人会不服,同样是干检察工作,凭啥我不是办案?
“江苏清单”根据检察办案规律和特点,将各条线案件划分为三种类型。一起来看看,你办的属于哪一类?
1.实体性办案,指检察官要经讯问、询问、会见律师、调卷阅卷、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实体法律后,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直接作出处理决定,办案周期体现阶段性、过程性的案件。
2.程序性办案,指对案件内容进行程序性审查,办案周期阶段性不明显,原则上履行文书审批签发法律手续职务行为办理的案件。程序性办案过程中,对需要通过讯问(询问)、调查取证等办案活动开展的,可以认定为实体性办案。
3.指导性办案,是指具有对下业务指导职能,通过对个案进行程序和实体指导把关、提出具体意见办理的案件。这种类型主要基于,省、市院有较多指导工作,且司法办案属性明显。
02解读二:制定10个条线138种案件清单
看了这么多案件类型,是不是有点小傲骄?原来检察机关办案种类如此丰富,绝不是坊间谣传的检察可有可无嘛。以公诉部门为例,被列为案件清单的工作涉及25种之多。不信,你来看看哪一项可以少。
江苏省检察机关案件清单(详细附后)
03解读三:综合业务部门办案门类明确啦!
一段时间以来,研究室、案管等综合业务部门的筒子们有点郁闷,自身工作的定位比较模糊,对哪些是办案认识不一。现在,令大家辗转反侧的问题终于解决了,抓紧来看看重点。
“江苏清单”明确了将研究室9类工作纳入案件范围,包括对提交检委会审议的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并提出法律适用意见;请示案件;对台司法协助案件;对本院以及下级院检察业务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对司法办案中适用法律、执行政策问题开展调研、理论课题研究,作出答复、提出意见建议等。
同时,将案管部门6类工作纳入案件范围,包括质量评查案件;流程监控案件;案管部门受理的案件;审查下级院不许可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申请的案件等。
话不多说,一起来看看“江苏清单”到底有哪些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