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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江苏企业失业保险费率再降0.5个百分点
2017年3月31日,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和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发布《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103号),经省政府同意,我省从今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在的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