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改方案时间表路线图公布:84项改革举措将落地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简称《实施方案》)。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介绍,《实施方案》将84项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为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绘就路线图和时间表。按照时间安排,改革举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
北京青年报记者获悉,该《实施方案》也是自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以来首个印发的专门领域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文件。
十八届四中全会着眼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对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提出了新任务、新要求。为贯彻落实四中全会决定的部署,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中办、国办制定了《实施方案》。在今年1月30日举行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九次会议上,该方案审议通过。
四中全会提出的190项重大改革举措中,有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和社会体制改革的有84项,主要体现在三大方面:
一是在保证公正司法、提高司法公信力方面,共有4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和人民监督员制度等。
二是在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精神文明创建内容,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等。
三是在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方面,共有18项改革举措。重点包括完善法律职业准入制度,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健全法治工作部门和法学教育研究机构人员双向交流与互聘机制,深化律师管理制度改革。
中央司改办负责人介绍,《实施方案》将84项四中全会改革举措逐项具体化,明确工作进度和时间节点,提出可检验的成果要求,提升了改革举措的可操作性。按照时间安排,这些改革举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内出台具体落实的政策、措施。
预计到2015年底,相关部门每个月都将推出新的改革举措,形成相应的改革成果。
纵深
84项改革举措如何“落地”?
昨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主任贺小荣在接受北青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今年人民法院将着力推进几项改革,包括人民陪审员制度改革、立案登记制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改革等。
按照中央政法委统一部署,今年还将继续深化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等4项改革试点工作。
此外,最高检司改办负责人表示,此次深化改革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和培训、考核、奖惩等管理工作,从制度上解决了“检察机关自己选人监督自己”的问题。
亮点一
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实施方案》第23项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贺小荣表示,对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的标准最后都要落实到审判环节中,这是现代法治文明和司法程序正当性的必然选择。
据悉,下一步人民法院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推出和完善相关改革举措:
第一,全面推进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第二,修订人民法院法庭规则,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第三,在对案件进行繁简分流的前提下,加强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增强裁判文书说服力,同时进一步完善生效裁判文书网上查询检索、信息聚合功能,方便公众依法有效获取、查阅生效裁判文书信息;第四,为诉讼权利受到不当限制或者非法侵犯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供畅通的救济通道,完善诉权救济机制。
亮点二
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
《实施方案》第11条提出要改革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
这项改革举措的主要内容之一,便是强调对当事人诉请的形式审查。“对人民法院依法应当受理的案件,当事人起诉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人民法院只要形式审查就应立案登记,不得对符合条件的诉求拒绝立案、推诿立案、拖延立案。”贺小荣表示。
据悉,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已经开通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从立案环节开始,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就能凭密码查询相关立案信息。下一步,人民法院还将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大立案信息网上公开力度,推进网上诉讼服务平台建设,促进立案信息公开与司法便民有机结合。
亮点三
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方案》第26、27项提出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规范人民陪审员职权。
贺小荣表示,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人民陪审员选任的标准和条件不够科学,人民陪审员来源范围不够广泛,人民陪审员参审职权不尽合理,人民陪审员退出和惩罚机制还没有建立等问题。
一方面,有必要拓宽人民陪审员选任渠道和范围。另一方面,要规范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条件和方式。在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时,要让社会不同行业、性别、年龄、民族、文化层次的公民都能参加案件陪审工作,保证人民陪审员队伍具有广泛的民意代表性。同时,规定人民陪审员选任方式,完善人民陪审员退出机制,形成完整的人民陪审员任职资格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