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长带头办案]邹建华:0.2克!毒品再少也不能放过

21.07.2017  09:12

  7月4日,我承办的一起贩卖毒品案提起公诉,虽然这是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涉案毒品为26.01克,但是其中一笔0.2克毒品交易事实是在审查起诉阶段被发现的,不易被察觉。

  6月1日上午,我打开检察机关统一业务系统,在案管待分配案件中,看到了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过来的公诉案件目录,里面有一件贩毒案件,数量不小,可能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便主动“认领”了下来。

  犯罪嫌疑人名叫小玲(化名),女,现年38岁,老家在东北,暂住在江苏南通,一直是无业状态,常年赌博、吸毒,因贩毒被判过刑。2017年3月至4月间,小玲多次在南通向他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买家为徐某、唐某和黄某。因为小玲和这几个人熟识已久,互有毒品来往。

  按照毒品案件一般的办案经验,我在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里仔细查看近期移送过来的毒品案件,结果发现在另外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中的被告人王某多次在小玲的供述中出现,而且,王某案发就是小玲检举揭发的。这时,我心中立即产生了一个疑问:王某吸毒,他的毒品又从何而来,会不会也是从小玲这里拿的货?我决定先去提审王某。经过一番讯问,事实很快清晰:2017年4月30日,王某在暂住地容留他人吸毒,毒品正是从小玲那里购买的,数目不大,0.2克。不过,在公安机关移送小玲案件时,未将这笔事实列在其中。

  数目再小也不能放过,何况是害人不浅的毒品!6月20日,我带着从王某那里获取的口供去南通市看守所提审小玲。

  几个回合问下来,我对案情也有了进一步的了解。接下来,我开始抛出重磅问题:“你为什么会有这条检举线索,你的微信名是什么,‘深秋的黎明’(王某的微信名)是谁?

  此时,小玲舒展的眉头皱了起来,她很不自然地回答道:“这个事情公安都没有问我,我以为就这么躲过去了,没想到还是让你们检察院给查出来了。”随后,还没等我继续发问,小玲便很痛快地交代了曾经卖过毒品给小王的所有情况。就这样,这笔0.2克的贩卖毒品事实也随之被“钉死”了。走出看守所的大门,我不由得轻舒了一口气。之后,按照办案流程,我建议公安机关安排王某对小玲的身份进行辨认,最终完全吻合。

  这起贩卖毒品案件是我担任员额检察官以来办理的第4起公诉案件。其实,我也是一名有着多年司法办案经验的“老检察”,有过在反贪等一线办案的丰富工作经验。而这次参加办案,我觉得是一种检察人司法属性的回归。

  如果说检察长办案有什么不同,就是要求更高、标准更严,以身作则,树立标杆,把案件办得扎扎实实漂漂亮亮!除了这点,检察长没有任何特权和捷径,更不容许作秀走过场,否则是对胸前检徽的亵渎。

  当然,“回归”之路也并非平坦。多年没有承办具体案件,我感觉生疏了一些。为此,我坚持自己阅卷、提审、制作审查报告、准备庭审预案、出庭支持公诉,在不断办案中把“感觉”找回来。

  (作者系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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