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人员创新创业 人事关系保留3年

27.01.2016  18:03

  江苏省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技人员创新创业离岗创业,人事关系保留3年

  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1月26日公布《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鼓励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职或离岗创业。离岗期不超过3年,离岗期保留其人事关系。

  30多年前,国家和省也曾出台过类似政策,时称“停薪留职”。当时规定的停薪留职期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等。而此次我省出台的新政与当年的“停薪留职”有本质的区别,目的是鼓励科技创新,仅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比以前的政策更加优惠。

  《意见》规定,单位在离岗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在离岗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手续时应同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离岗人员占用的编制在其离岗期内冻结使用。

  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期间(三年内)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也能与在岗人员一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在其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在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另外,江苏省还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在职创业。在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编辑: 郭小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