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默默无闻”不允许 重大事项要报告

11.06.2015  12:17

  日前,高邮市检察院在强化内部监督方面再出新招,制定出台了《关于检察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该规定有利于及时掌握检察人员的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加强对检察人员的管理监督,有效地规范从检行为,防止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

  该规定主要内容有:界定了报告主体,须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检察人员包括检察官、书记员、司法警察以及从事检察工作的辅助人员;列举了应当报告的事项,包括个人婚姻变化、购房、从商、出国、操办婚丧嫁娶等事宜和配偶、子女以及直系亲属从商、发生法律纠纷、受到追究刑事责任等在内11个方面的情况;规范了报告程序,报告人在事后30天内填写《高邮市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表》并按规定报告。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需要事前请示批准的,应按规定办理。同时对涉及个人隐私部分,进行保密;明确了责任,检察人员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不如实报告或隐瞒不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向院党组报告一次规定的执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