扛鱼竿碰高压线 80后遭电击身亡

07.05.2015  11:11

 

80后小伙去河边垂钓,收竿回家时,不慎将鱼竿触及上方的高压线,致使其被电击身亡。惨剧发生后,小伙的家属索赔未果,将事故路段管理人上海铁路局南京供电段及上级部门上海铁路局一起告上法庭。日前,泰州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由被告赔偿死者家属各项损失780454.38元。

 

事件回放:鱼竿碰高压线引惨剧

 

刘元是个健壮的80后小伙,贤惠的妻子为他生了一个漂亮乖巧的女儿,如果没有出事,再过两个月,他的第二个宝宝就要出生了。一家人生活得幸福美满,很是让周围人羡慕。刘元没有什么嗜好,唯一喜欢的就是约朋友一起去野沟钓鱼。

 

2014年8月30日上午9点多,刘元和父亲刘林生一同到季市镇季东村王秀夼铁路东边的河沟钓鱼,河边有一片公墓。10点左右,刘元与刘林生决定收竿回家,两人走到公墓时,刘元扛在肩上近6米长的鱼竿触碰到了公墓上方的10千伏高压线,刘元被电击不幸身亡。一次原本悠闲的钓鱼经历,却酿成了惨剧,刘元的家人悲痛万分。

 

事故发生后,上海铁路局南京供电段表示愿意赔偿刘元家属50000元,并及时进行了支付。

 

愤而起诉:两被告单位拒绝赔偿

 

刘元的家人不满上海铁路局南京供电段赔偿的金额,起诉到靖江法院,请求管理这段高压电线的上海铁路局南京供电段及其上级部门上海铁路局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请求赔偿各项经济损失近140万元。

 

上海铁路局南京供电段认为,事发地点的高压电线和地面距离有5米多,符合国家电力设施要求,导致刘元死亡的前后电线杆上,都有非常醒目的警示标志,相关法律也规定,禁止任何人向高压电等铁路设施抛撒物体。所以,刘元的行为是违法的,自身具有重大过错。而且法律并无规定将高压电作为特殊侵权的范围,本案只是一般侵权。

 

上海铁路局则认为,事发路段的高压电线是新长铁路有限公司设立,将上海铁路局作为诉讼主体不恰当,因此不同意赔偿。

 

法院判决:

 

赔偿经济损失78万余元

 

靖江法院审理认为,事发地点的高压电线是南京供电段管理,上海铁路局是南京供电段的上级部门。刘元触碰高压电线致其遭电击死亡,南京供电段作为事发路段高压线路的经营者,理应对刘元死亡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而就南京供电段所述刘元的行为违法、线路铺设已符合国家规定且尽到警示义务等辩称意见,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不能抗辩原告主张。考虑到刘元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钓鱼结束回家途中,应当预见鱼竿未收在高压线下行走存在潜在危险,却未加以注意,导致鱼竿触及高压线,其对自身死亡的后果存在过失,可以减轻被告一定的责任。

 

靖江法院根据刘元的过失程度,酌情确定减轻被告20%责任。依照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标准,法院认定死者家属各项损失共计975567.98元。按责任分担比例,由被告上海铁路局南京供电段赔偿780454.38元,扣除已赔偿的50000元,还需赔偿730454.38元,不能赔偿的部分,由被告上海铁路局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南京供电段不服,提出上诉,泰州中院二审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后果是因受害人故意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发生也有过失的,可以适当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本案中,高压输电行为属于本条规定的从事高压活动的范畴,因此本案适用特殊侵权的法律规定,在归责原则上适用无过错责任即无论高压输电的经营者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原则上都要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上海铁路局和南京供电段若想免责,必须证明死者触电系故意或不可抗力,但本案例中,死者鱼竿未收显然并非故意,也不存在例如地震、台风等不可抗力导致其触电死亡的情形。因此不能免除两被告赔偿责任。

 

另外考虑到受害人肩扛6米鱼竿,上方6米左右为高压线,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理应知晓铁路作业区域的危险性,但其却仍然肩扛鱼竿沿便道穿越铁路高压线下方,未尽注意之义务,其本人具有过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适当减轻两被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