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邮检察官奔走三地“找回”十五年前罚金

19.06.2015  11:26

  近期,高邮市检察院收到来自南通监狱在押服刑人员周某的一封感谢信,信中周某感谢该院检察官帮助他解决了自己的难题。究竟是什么样的一个难题呢?事情还得从头说起:

  2000年11月,周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万元。在这之前,侦查机关依法扣押他5万元合法所得,并告知其该5万元已经解缴法院冲抵罚金,周某对此深信不疑。案件判决生效后,周某被送至南通监狱服刑。

  一晃14年过去了。这14年里,周某在监狱积极改造,陆续获得减刑。然而,2014年,周某在接受核准减刑过程中,却遇到了难题。原来根据监狱的相关新规,服刑人员的财产刑执行情况,作为是否减刑假释的条件之一。如服刑人员符合减刑、假释条件,并已积极执行全部财产刑的,则符合“确有悔改表现”的条件,其减刑幅度和假释条件可以适度放宽。原本以为能多减刑的周某却被狱方告知自己并没有履行罚金刑,为此,周某申诉至高邮市检察院。

  今年2月27日,高邮市检察院收到周某的申诉信。此时,距离周某被判刑已经过去了15年。负责办理周某盗窃案的民警已经退休、法官也调往了外省。承办检察官面临的困难可想而知。

  尽管如此,高邮检方仍决定立即启动调查程序,尽最大努力帮助周某调查该5万元的去向。

  在接下来的时间里,承办检察官先后数十次往返扬州、高邮两级侦查机关和审判机关。后通过多方调查、核实得知,高邮市公安局确实在判决生效后,将扣押周某的5万元解缴至法院。

  然而,在法院审理档案中,却未能查到相关凭证。后经多方联系当年的案件承办人等方法,承办检察官最终找到了没收罚金的凭证。原来,由于当时办案的书面凭证交接程序没有相应规范,没收罚金凭证虽然被依法保存起来,但没有随卷宗归档。

  近日,检察官带着罚金凭证来到南通监狱,当面答复周某,此时距离周某向高邮检察院申诉刚刚过去两个月。这让周某感动万分,“没想到我一年多来向多个部门申诉未果,高邮市检察院却在这么短时间内解决了我的难题。我以后一定更加努力改造,争取早日回归社会,多作贡献,表达对检察机关的谢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