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提高至300元/月 除了钱还有其他"高温权"

31.05.2018  16:36

        从6月开始,我省将高温费从去年的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支付时间为6月-9月共4个月。

        关于发放高温费,记者昨分别采访了省人社厅和省总工会相关人士。据介绍,高温费是依法支付给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的工资,是对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额外消耗的补偿。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含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记者了解到,夏季高温期间,除了高温费,劳动者还有很多其他的高温权益。

        当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在高温天气来临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需要提醒的是,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的,劳动者可以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投诉,或者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从事高温天气作业情况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承担举证责任。(黄红芳)

来源:  新华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