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扬宪法精神提高立法水平

10.11.2014  20:37

  学习贯彻落实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精神系列评论②

  高扬宪法精神提高立法水平

  本报评论员

  省委十二届八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江苏省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把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体部署与江苏法治建设实践紧密结合,符合中央精神,切合省情实际,有针对性地回应了人民群众关切,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必将有力推进法治江苏建设。学习贯彻落实省委全会精神,首先必须按照《意见》要求,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必须高扬宪法,在全社会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增强全民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全省地方立法必须以宪法法律为依据,严格按照法定权限行使地方立法权,各级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个人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都必须予以追究和纠正。

  良法是善治的前提。地方立法是国家立法的重要补充。当前,我省经济社会生活各方面总体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省地方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立法工作中也存在着与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扣得不紧、法规形成机制过于单一、公众参与渠道不宽、精细化程度不高等问题。推进依法治省,建设法治江苏,要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地方立法原则,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贯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立改废释并举,抓住提高地方立法质量这个关键,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切实增强法规规章的及时性、系统性、针对性、有效性。

  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体制是关键。要健全有地方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建立由人大相关专门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参与起草综合性、全局性、基础性等重要法规草案制度。要认真处理好实施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的关系,把握好中央与地方、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的事权分工,使每一项地方立法都符合宪法法律要求、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健全立法项目立项、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健全社会各方有序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和方式,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制化。

  切实提高地方立法水平,必须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进程与发展进程相适应,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要立足我省改革发展需要,加快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发展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保障改善民生和创新社会治理、促进可持续发展等重点领域的立法进程,加快完善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相配套、体现时代特征、富有江苏特点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切实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

编辑: 王高峰、王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