揽“高人”出“高招”,知产保护探索“南京范儿”
6月1日起,新修订的《著作权法》正式生效,开启我国著作权保护3.0时代。新法的生效大大鼓励了权利人依法维权的行动,记者从南京知识产权法庭了解到,6月1日以来,全市法院新收著作权权属、侵权类案件695件,创同期同案由收案数新高。
近日,南京某媒体起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二审落槌。法院综合考虑4件涉案作品的类型、字数、创作难易程度、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媒体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的合理费用,酌定被告赔偿16000元。近年来,南京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呈快速上升态势,既集中反映着知产领域的发展与挑战,更让南京在司法实践中通过揽“高人”出“高招”,探索“南京范儿”,不断践行“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
一座城市的著作权保护:两年受理3600余件侵权案
判赔15.5万!2021年4月,位于南京雨山路的三元佳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收到来自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判决书。
这是自2014年起被侵权以来,该团队维护自身著作权的又一次胜利。
杭州某广告公司使用了团队作品《南京2014》中航拍的“总统府”、夫子庙、新街口等地标镜头10余个,这些镜头都曾作为南京青奥会形象片的一部分面向全球传播。
也正因如此,作者不时能在后来涉及南京的商业宣传片中看到自己作品的影子,也常有朋友发一张截图过来问:“这不是你拍的吗?”
南京的不少作者,近年来在著作权维权方面做出诸多努力。
2020年7月,本报授权新媒体平台“紫金山”发表《高考准备就绪,记者带你实探考点》一文,其中含有18张配文照片,次日《南京日报》刊载了相关内容。南京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的微信公众号上,一篇文章内容全文转载了上述文章及图片。
发现这一情况后,本报向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建邺区人民法院主持达成调解,被告需支付赔偿款5000元。
任何机构或个人未经书面许可,不得转载、剪辑、修改、摘编、转贴或以其他方式复制并传播南京日报及旗下所有媒体作品。目前,南京日报及旗下媒体的维权行动正在进行,已在全国多地累计提起200余起侵权诉讼。
来自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的统计数据显示,2019年6月1日以来,全市两级法院累计受理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3687件,原告主体涵盖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批发和零售业,制造业等。
知产维权进入爆发期:收案量年均增速18.8%
6月1日起,《著作权法》正式生效,这是该法史上最大规模的修订。
在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主要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类型,此外还包括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等细分权利。近年来,随着我国逐步从知识产权引进大国向知识产权创造大国转变,南京正迎来一个前所未有的知产维权爆发期。
2016年以来,南京法院新收各类知识产权案件数呈快速上升态势。2016年,新收案件数首次突破3000件,2018年攀升至5255件,2020年受疫情影响案件增速有所放缓,但仍定格在5827件。5年来收案量年均增速达18.8%。
不断增长的知产维权案,集中反映着知产领域的发展与挑战。
以著作权侵权案件为例,近年来,伴随新媒体行业发展,著作权侵权中涉及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多发,网络平台被告多发。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合伙人衡雪律师从事知识产权领域案件代理近10年,根据她的观察,侵权高发与新媒体环境下作品的复制和传播更加便利、侵权门槛降低密切相关,维权的爆发则很大程度上归功于作者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和官方“最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
与此同时,维权“痛点”也更加清晰地展现出来。
知识产权的“无形化”,使得维权证据固定往往陷入“词不达意”困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无需申请或者审查,作者的著作权自动产生,当侵权纠纷发生时,如何举证“作品是我的”往往并不容易。
“新《著作权法》生效前,赔偿数额主要按照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或者在前两者均无法确定的情况下,在原有的50万元法定赔偿的上限内确定。民法典中针对故意且情节严重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提出了‘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新的《著作权法》大幅提高了法定赔偿上限。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提高侵权成本的改变如何落地,我们充满期待。”衡雪说。
6月1日起生效的新《著作权法》共有67条,比原来多出6条。新法针对新技术发展和新产业、新兴业态反映的问题做出明确,并对长期困扰权利人的取证难、维权难等“得不偿失”问题积极回应。
江苏省知识产权研究会会员、江苏省律师协会知识产权入库专家徐骏介绍,新法有着“侵权赔偿更高”特点,将著作侵权“赔偿天花板”从50万元大幅提升至500万元;同时针对故意侵权、情节严重等情况,法院可以根据作者损失做出1—5倍赔偿的判决。
“这是贯彻国家关于知识产权‘最严格保护’、落实民法典建立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重要举措,也能提高侵权违法成本、提升权利人的维权信心。”徐骏表示。
判“高额” “小米案”5000万元赔偿创纪录
互联网大背景下,通过网络平台或者平台本身的侵犯著作权行为高发,在司法实践中,已对此类行为予以明确打击。
如三元佳美公司向杭州某广告公司提起的侵权诉讼中,被告以“相关素材是在网络平台上付费下载”为由拒赔,但这样的抗辩并不被法院认可。
承办该案的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员额法官程财介绍,杭州这家广告公司在线上以15元的价格购买长达3分多钟的视频素材,再经自己包装剪辑后以数十万元价格出售成片。
“我们认为,被告作为专业机构,用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素材商用,不能简单以网络平台规则和‘网络平台审核’的借口逃避自身著作权侵权的责任。此外,法律也已经明确,作者有权直接向平台追责。下一步,国家还将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等进行修改完善,会对著作权法的规定进一步细化,更全面回应著作权人所关心的诸多问题。”程财说。
记者从该案代理律师处了解到,案件起诉时,法律针对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条款尚未生效,原告也没有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要求。但法院在综合考量了权利人损失和侵权者所得之后,做出的15.5万元最终判赔额,已经高于三元佳美公司过去不少案件的获赔额,原告也认为,这样的判赔能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鼓励团队不断投入新的创作。
近年来,在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审理的案件中,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正逐步拓展。2020年,南京法院判决赔偿额超100万元的案件30余件,显著提高了侵权成本,在多起案件中率先适用惩罚性赔偿,有效遏制和震慑了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其中,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等诉中山奔腾电器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全额支持了原告5000万元的诉讼请求,该案判决之时刷新国内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数额纪录。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对江苏9个市的知识产权技术类案件进行集中管辖。知产审判专业性强、事实查明多需要技术支撑。2017年起,南京知识产权法庭技术调查官“高人”入驻法院,创出知识产权审判的“南京范儿”。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现有专职技术调查官6人,全部拥有硕士学历,此前平均工作经验超8年。他们中有人熟悉药物制剂和高分子材料领域,此前是国家级实验室的高级工程师;有的拥有武汉大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硕士学位,在成为技术调查官之前任职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8年。
还有的熟知移动通信网络业务流程,能为法官提供手机软件发明专利的重要参考。最高人民法院不久前公布的技术类典型案例——华为公司与康文森公司就4G等模式下标准必要专利之争,就是在该技术调查官的帮助下顺利办结。该案促成康文森公司与华为公司就标准必要专利许可问题达成全球和解,判决从根本上依法维护我国的司法主权,也有力维护民族企业的合法权益。
目前,有多个案件当事人因技术调查官参与使得案件高质、高效审结向法院专门表达感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及全国多家知产法庭多次专程来南京考察学习;上海、杭州、宁波等地均已借鉴“南京模式”经验,招聘了专职技术调查官。
在知产案件审判中,约70%的案件会涉及电子证据,侵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纠纷等案件涉及电子证据的比例几乎达到100%,但传统的电子证据具有无形性、可复制性、易删改性等弊端,造成取证效率低、维权成本高以及电子证据书证化的现实困境。
针对这样的“举证难”问题,“区块链”“时间戳”等方式正在大幅进入审判。法院也充分考虑知识产权证据特点,合理分配当事人双方的证明责任,当事人使用时间戳、区块链等方式保全证据,符合证据条件的,则依法予以认定。
“时间戳”是使用数字签名技术产生的数据,包括了原始文件信息、签名参数、签名时间等信息,“时间戳”可以用来证明原始文件在签名时间之前已经存在,是知产维权中一项重要证据。
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网上诉讼服务中心,一个区块链存证平台已经搭建。这样的存证方式方便高效,只需要实名注册登陆后,将侵权内容链接发送到指定平台上就可以固定证据。而在审判中,电子化的证据可以直接调取并交由双方质证,不再需要打印出厚厚的纸质材料对比。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副庭长刘方辉说,在知识产权诉讼中,电子证据几乎涵盖权利归属、侵权认定、损害赔偿等案件事实各个方面,近年来,伴随着区块链加密算法等技术的不断发展,不可篡改、可验证、可溯源的区块链技术正成为新的证据形式,证据效力也在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中得到明确。
目前,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已经受理了多件涉及区块链电子证据的商标权纠纷案件,将结合这些案件的审理,不断探索新情况下新技术与知产案件审判的深度融合。
不久前,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强化司法担当落实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的工作举措》,通过完善更便利的诉讼证据规则、落实更严格司法保护服务、提供更智慧的线上线下立体诉讼服务等举措,服务保障南京打造具有全球影响力的创新名城,助力高质量发展。(张源源)
来源: 南京日报 转自: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