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搭载同事 发生事故赔偿同事近七万
亲戚、朋友、同事甚至是邻居之间,多有搭顺风车的事儿。如果平安到达目的地,那么乘车人百般感激,可一旦发生意外,乘车人受到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就开始变得纠结。近期,靖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对于个中责任如何认定,记者进行了一番探访。
案 例
搭乘摩托车被撞引纠纷
王女士今年48岁,与肖某、秦某都是同事。2014年5月18日恰逢星期天,公司一名同事请全公司人员吃饭,王女士、肖某、秦某便相约乘肖某的摩托车一同前往吃饭。吃完饭后,三人又共乘摩托车回来。谁料,在回来的路上,意外发生了。
当肖某驾车由东向西经过一路口时,与由北向南方向车道上周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肖某及摩托车上乘员受伤,其中王女士因撞到了头部,伤情最重,两次住院花去医疗费19万余元。经鉴定,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王女士轻度器质性精神障碍,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构成八级伤残,颅骨缺损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认定,周某驾驶小轿车没有让优先通行车辆先行,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肖某未戴安全头盔且驾驶超过核载人数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事故地点时对车路面情况疏于观察,判断失误,临危措施不及而肇事,负事故次要责任;秦某未戴安全头盔,但与事故发生无关,无责任;王女士无违法行为,无责任。
判 决
好意搭乘双方均判担责
因周某驾驶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2014年12月,王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周某、肖某及所涉保险公司共同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王女士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再由侵权人按责赔偿。根据交警部门的认定,周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肖某驾驶超过核载人数的摩托车是事故发生的次因,但肖某与王女士间系好意搭乘关系,王女士明知摩托车超过核载人数而搭乘,对自己的损失存有过错,可适当减轻肖某的赔偿责任,故酌定肖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最终认定搭乘人的损失由肇事司机、肖某、搭乘人按7:2:1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考虑到肖某和秦某也受了伤,而且还没有主张损失,所以为他们预留了部分交强险份额。最终,法院确定王女士各项损失合计458087.66元,由某保险公司赔偿351216.36元,周某赔偿3045元,肖某赔偿69217.53元。
法律分析
为何好意搭乘要担责?
法官认为,好意搭乘是道路交通法律关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好意搭乘虽然是一种施惠行为,但施惠者并不能因此减轻或免除其对受惠者(被搭乘方)的安全注意义务。当施惠者因过错给受惠者造成损害时,施惠者仍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但如果受惠者在明知施惠者喝醉酒或车辆明显有故障等不适宜搭乘的情形下,仍坚持要求搭乘所造成的损害,可以适当减轻施惠者的责任。当然,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如果施惠者已经尽到了合理的谨慎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事故的发生,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纯属意外事件,那么相关的风险则可能由受惠者自己承担。
法官提醒,乘车人和驾驶员之间一般是亲朋好友或是邻居同事等较近的关系,如果有人请求同乘,作为驾驶员,便有义务保障乘车人的人身安全,所以当有人提出这样的要求时,驾驶员一定要谨慎考虑,因为即便是双方口头约定免责条款也是无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