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天学生骑车在校园摔伤 法院判校方担次责
中国江苏网12月28日讯(通讯员徐正锋周立虎记者米格)阴雨天气,学生李宏骑车到学校上课,不想校园内路面湿滑,不慎摔倒受伤。事后,李宏一家将学校告上法庭,要求学校负责赔偿事故全部损失。日前,阜宁法院依法审结了此案。
2014年6月10日13时许,学生李宏骑自行车到阜宁某学校上学,进入校园后,跃过路牙骑行在花池小径内前往校园停车场,因当时下雨,花池小径上地砖比较湿滑,李宏到达停车场下车时未站稳而摔倒受伤。后学校安排同学将李宏送至家中,其父亲闻讯后将李宏送至阜宁县人民医院治疗,李宏的伤情经医院诊断为:右肘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肘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同年6月26日,李宏出院。共花去医疗费用18293.92元。
同年12月21日,盐城市第一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李宏的伤情作出鉴定,意见为:余某因摔伤致“右肘关节骨折伴脱位;右肘关节内侧副韧带断裂”等,经手术治疗,目前遗有右肘关节功能障碍,已构成十级残疾(人损)。故李宏将学校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学校赔偿其因受伤害所致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计85528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被告作为学校,应预见到阴雨天气校园内铺设光滑表面地砖的地方容易致人滑倒摔伤,及时检查学校管理范围内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对易滑地方进行合理提醒,并采取必要的防范处理措施,以防滑倒摔伤事件的发生,但学校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了管理和保护的职责,故对李宏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事故发生时,李宏已年满10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和后果应有一定的认知和控制能力;同时,李宏应当具有一定的自我保护及安全防范能力,在阴雨天气擅自骑行在学校花池湿滑的小径上,未能谨慎骑车,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自身亦具有过错,同样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对于本起事故发生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大小,法院认为,对李宏受伤的后果,李宏应承担主要责任,学校应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李宏在阜宁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报销了医疗费用13141.15元。最终法院判定学校合计赔偿李宏25874.63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