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女子无证借车驾驶撞死人 自己和车主都要赔偿
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闯下惊天大祸。近日,涉事的女子章悦被南京鼓楼区法院以交通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之前,该案民事部分已判决,章悦被判赔91.9万余元,借车给其使用的车主张某被判赔死者继承人39万余元,相关保险公司被判赔12万元,但保险公司在履行赔付义务后可向侵权人追偿。
无证驾驶撞死一人
去年10月2日下午,时年29岁的南京男子张凯将自己所有的一辆吉利牌小汽车,借给无驾照的同龄人章悦使用,当天下午5时许,章悦在沿宝塔桥东街由东向西行驶时,将同向前方行人薛媛撞倒致伤,造成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章悦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薛媛在抢救期间,章悦和车主张凯先行垫付了医疗费45万元。但不幸的是,同年12月27日,薛媛还是经救治无效而死亡。薛媛在接受抢救的2个多月时间内,共产生医疗费近78万元。薛媛的死亡,意味着章悦须担刑责。今年1月15日,公安机关对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
肇事者、车主均需赔偿
章悦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死者薛媛的丈夫徐强、儿子徐军将肇事者章悦、车主张凯、车辆投保的相关保险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请求三被告连带赔偿各项损失110余万元,该赔偿数额还不含被告章悦、张凯先前垫付的45万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章悦辩称,事发时自己采取了刹车措施,但其并不知道车辆驻车制动不合格。被告张凯在庭上辩称,事发前是章悦主动要求开车,本人碍于面子只好将车借给她使用,当时并不知道她没有取得驾照。肇事车辆在2014年五六月份年检,此前做过保养,没发觉车辆有问题;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由于被告章悦是无证驾驶,且交警部门认定肇事车驻车制动不合格,根据商业三责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交强险部分保险公司在支付款项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5月5日,法院对本起人身损害索赔案件作出一审宣判,经法院逐项核算,本起事故共造成二原告损失143.42万元。在交强险限额内的12万元,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其余131.42万元,由被告章悦赔偿91.99万元,被告张凯赔偿39.42万元。章悦、张凯先行分别支付二原告的37.37万元和8万元,在各自承担的总赔偿款中扣除。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作出了前述判决。原告主张的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由于当时刑事部分尚未有定论,故在本案中未获法院支持。(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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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鼓楼区法院对被告人章悦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作出宣判,法院认定被告人章悦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但综合考量到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案发后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受害人、即二原告的书面谅解,故法院决定对其适用缓刑,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