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海未检首设不同考察期附条件不诉案成效显现

04.01.2016  09:19

  2015年12月28日,江苏省东海县检察院未检部门对8个月考察期满的附条件不起诉人宋某、赵某宣布不起诉,而与其同案的附条件不起诉人杨某、单某还将继续接受2个月时间的考察帮教。这是该院首起对同案犯罪嫌疑人分设不同考验期的附条件不起诉案件,经过8个月的尝试和努力,首战告捷,收到了极好的预期效果。

  2015年3月,该院收到东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的宋某、杨某、单某、赵某寻衅滋事一案,经过审查,考虑到本案的涉案金额不大,4名犯罪嫌疑人均系未成年人,且案发时有3名是在校生。案发后,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也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也向检察机关出具了谅解书。

  综上,该院决定对宋某等4人作附条件不起诉处理,同时考虑到本案中宋某、赵某犯罪情节相对于单某、杨某犯罪情节轻,设置一样的考验期达不到教育、感化、挽救的目的,故综合犯罪情节为宋某、赵某设置了8个月考验期,为单某、杨某设置了10个月考验期,并分别为他们成立了帮教小组。宋某案发时是一名高二学生(现已升入高三),性格内敛,其父亲本身就是一名老师,家教比较严格,对深处青春期的宋某影响较大,在考验期间,检察官建议家长区别对待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改变与小孩的交流方式。宋某本身就属于懂事勤奋的类型,加之各方的努力,成效明显,每次的汇报材料都主动按照考察要求分为三个部分进行汇报,字迹工整且内容翔实。作为帮教小组成员的宋某班主任在出具的考察小结中也称赞宋某在学校进步很快。赵某是几个人中年龄最长的且是唯一步入工作岗位的人。其在离家不远的厂里工作,不常回家。他除了定期到检察院汇报工作外,还按时到参与帮教的村委会汇报工作,并能够在紧张的工作时间之外,努力完成检察机关给其布置的法律作业。检察官通过走访活动也肯定了宋某、赵某的表现。结合上述2名附条件不起诉人在考验期的表现,该院决定对宋某、赵某不起诉。

  在宣布不起诉的当天,同案的杨某也到检察机关例行汇报,在看到宋某、赵某被宣布不起诉后,心情极为激动,在向检察官询问了相关情况后,他表示自己一定会好好把握剩余的2个月时间,认真遵守考察规定,如期通过考验期,不辜负所有人的期望。(李守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