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陵首用司法解释驳回淘宝管辖权异议
07.04.2015 10:43
本文来源: 新华报业网
本报讯(通讯员董 毕记者翟 敏)近日,泰州市海陵区法院首用新民诉法司法解释裁定驳回一起管辖权异议案件。
2015年2月,王某通过淘宝交易平台拍得一把由国家级高级工艺师倪新安制作的紫砂茶壶,并按约支付了货款。当王某打开快递公司送来的包裹后发现,淘宝卖家发送的竟是两把完全不相干的茶壶。王某通过网络、电话等多渠道与淘宝卖家及淘宝客服沟通、联系均未果,遂于3月3日将淘宝交易平台的经营者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起诉至法院。而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双方的《淘宝网服务协议》存在协议管辖为由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依据今年2月4日新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海陵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
法官点评:
淘宝网购者一般都是为生活需要而购买小数额商品(尽管近年来电商中也存在大额商品交易,但属少数),在大部分网络购物纠纷争议标的额较小、消费者居住地或合同履行地距淘宝公司住所地较远的情况下,该协议约定由淘宝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一审案件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维权成本,降低了淘宝公司的应诉成本。淘宝公司注明“协议管辖”,但该条款存在加重对方责任、免除己方责任情形,且未尽到合理提醒的义务而被认定无效。
编辑: 刘 明、王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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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04.2015 10: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