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首次对社会组织薪酬管理作出规定
民政部近日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社会组织薪酬管理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我国社会组织“量身打造”薪酬管理制度,明确了社会组织薪酬标准,并对社会组织薪酬兑现、规范薪酬管理、薪酬正常增长机制、社保公积金缴存机制、薪酬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等方面提出规范要求。
目前,我国大多数社会组织采用单一的薪酬制度,主要根据职务高低划分工资档次,这种单一性造成从业人员收入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的现象明显。
意见规定,社会组织应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并将其纳入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决策事项中,一经确定,应由社会组织在适当范围内予以公布,接受民主监督。应根据薪酬管理制度编制工资总额预算,并严格按工资总额预算执行,不得超提、超发薪酬。社会组织应建立工资台账,支付工资时应提供工资清单。工资台账须至少保存两年。
社会组织应根据所处业务领域的整体薪酬水平,参考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布的工资指导价位和工资指导线,以及行业薪酬调查报告发布的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就工资收入水平和调整幅度等事项,与从业人员进行平等协商,并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确保从业人员薪酬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协调、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
意见提出,社会组织应依法为从业人员缴存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可建立企业年金及其它补充保险。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应及时申报缴纳。
意见同时规定,社会组织对内部薪酬分配享有自主权,其从业人员主要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薪酬一般由基础工资、绩效工资、津贴和补贴等部分构成。基础工资是从业人员年度或月度的基本收入,主要根据社会组织自身发展情况、所从事的业务领域和所在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工资应与个人业绩紧密挂钩,科学评价不同岗位从业人员的贡献,合理拉开收入分配差距,切实做到收入能增能减和奖惩分明。工资分配要向关键岗位和核心人才倾斜,对社会组织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从业人员,要加大激励力度。津贴和补贴是社会组织为了补偿从业人员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而支付的辅助工资,以及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的生活补助费用。对市场化选聘和管理的社会组织负责人、引进的急需紧缺人才,结合社会组织发展实际,其薪酬水平可由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