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首例检方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调解结案

15.05.2015  14:26

  近日,由新沂市检察院办理的徐州市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经法院两次开庭审理后,以调解的方式圆满结案,被告沭阳县富龙科技有限公司自愿赔偿环境修复费用140万元。 

  2014年3月3日,新沂市北郊派出所民警巡逻至新安镇李庄村西侧废坑边,发现一槽罐车正在倾倒污水。民警通过进一步勘查发现,坑底有大量黄黑色液体,带有刺激性气味,堰边水草呈枯萎状。经现场取样,由上海化工研究院检测中心检测,该倾倒废水PH值达到1.0,属腐蚀性危险废物。 

  经查,2013年底至2014年初,无处理资质的刘大龙等人将富龙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90吨未处理工业废酸分十余次直接倾倒在位于新安镇李庄村西侧的坑塘内,造成该处环境严重污染。 

  2014年11月21日新沂检察院以污染环境罪对刘大龙等六人提起刑事诉讼。同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大龙等六人承担环境修复等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期间,新沂检察院发现,富龙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有资质使用盐酸进行生产活动的企业法人,并未严格监管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酸的处理情况,将其产生的工业废酸交由不具备处理资质刘大龙等人处理,造成环境污染,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3月18日新沂检察院向市法院提交了追加被告申请书,要求依法追加富龙科技有限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并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申请被新沂市法院依法采纳。后富龙公司与刘大龙等六被告提出与检察机关就公益诉讼赔偿数额进行调解。 

  4月24日,在新沂市法院的主持下,新沂检察院与富龙科技有限公司及六被告就公益诉讼赔偿数额达成调解协议,由富龙科技有限公司全额赔偿140万元用于修复污染土地,该协议由新沂市法院依法向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