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首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案一审落槌
徐州一造纸厂多次偷排被判罚百万元
中国江苏网4月12日讯连续3年偷排废水至少2600余吨,在被环保部门两次开出罚单后,徐州鸿顺造纸有限公司又遭遇巨额判罚。11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由徐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的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法院当庭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
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后,法院开庭审理的首例由检察院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位于徐州市铜山区的鸿顺公司生产原料主要是废旧纸箱,会产生大量废水,经过处理后通常排入连接京杭大运河的苏北堤河。但当地环保部门在2013年4月、 2014年4月和2015年2月检查发现,该公司的污水处理设备并未正常运转,而是通过私设暗管、搭建明管等方式,将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直接排入临近的沟渠和苏北堤河。环保部门监测显示,鸿顺公司仅4天偷排的废水就高达2600余吨。经检测,这些污水指标最高超过国家纸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12倍,对具有灌溉、排涝功能的苏北堤河造成比较严重的污染。对此,当地环保部门曾两次开出罚单共计15万元,并对公司经理予以行政拘留10日。
然而事件并未就此止步。去年8月,鸿顺非法排放生产废水造成环境污染的线索引起徐州市检察院的关注。“被告的污水处理成本为每吨50元,其4天偷排2600吨废水就能非法获利达13万元,而且有理由推定被告违法排放数量远远超过2600吨,因此,被告多次违法排污获利巨大,这也充分说明,仅仅通过行政处罚并不足以震慑被告的违法行为。”该案公益诉讼人、徐州市检察院检察官陈士莉认为,对于此类案件,不能一罚了之。于是,公益诉讼进入了检察官的视野——通过提起公益诉讼,进一步追讨民事索赔,为生态修复提供资金。
检察院成为公益诉讼人,需经过严格的诉前程序。此前,徐州市检院曾向该市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3家环保社会组织发出了督促起诉意见书,但上述组织均称目前尚不具备开展公益诉讼的能力,无法承担本次起诉的主体责任。随后,徐州市检院就检察机关作为公益诉讼人起诉该案层报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并得到最高检的批复。去年年底,徐州中院受理此案。
非法排放污水造成的损失如何计算,是本案的最大难点。为此,检察机关专门委托3名环保专家,根据污染监测结果、污染特征以及相关规定,算出该公司在2014年和2015年两次排污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额为26.91万元,而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则应是损害额的3-5倍。
庭审中,围绕如何确定最终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公益诉讼人和鸿顺公司展开激辩。鸿顺公司认为,河流具有自净功能,此前被污染的水域已经恢复到原来的水平,不应加倍计算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同时,已缴纳的行政罚款已用于环境修复,这部分应该在赔偿数额中抵扣。公益诉讼人则提出,鸿顺公司污染环境的事实不容置疑,环境损害后果证据充分,两者之间因果关系明确。该公司因违法排污多次受到行政处罚后,仍不停止违法行为,主观过错程度较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双方还分别聘请了相关技术专家到庭发表意见。
合议庭经审理认为,即使现在苏北堤河水质已达到标准不需修复,鸿顺公司仍应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鸿顺公司因行政违法而被行政机关处以行政处罚,并不影响其民事责任的承担,该公司主张直接抵扣赔偿数额,没有法律依据。法院最终判决鸿顺公司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及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恢复原状期间服务功能损失共计105.82万元,支付至徐州市环境保护公益金专项资金账户,并承担公益诉讼人支出的专家费用以及案件受理费共计1.7万余元。
截至目前,我省检察机关已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件4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3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1件。 (顾敏)
编辑: 莫小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