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首例校车超载案仪征检方提起公诉获刑
01.02.2016 10:17
本文来源: 检察院
2015年12月7日15时许,臧某驾驶核载9人的中型普通客车,载乘1名随车老师送15名幼儿放学。明知超载违法,臧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过于相信自己的驾驶技术,从该市鼓楼广场某幼儿园出发,在沿该市汽车工业园明岐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与中江路交叉路口左转弯时,与沿中江路由西向南右转变的4S店试驾员陈某驾驶的轿车发生碰撞,事故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臧某受伤,所幸车上幼儿并无大碍。
事故发生后群众报警,交警赶赴现场认定臧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陈某负次要责任。臧某因从事校车运营业务,所驾车辆超员8人,超员80%以上,其行为已经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该市警方刑事拘留。1月15日,该案诉至法院。
鉴于臧某事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检察官忠告:车辆超载会使车辆制动和操作等性能下降,容易诱发道路交通事故,对安全行车和运输造成极大危害。校车超载入刑无异于是对自我保护能力、紧急应对能力较弱的未成年人加了一把“安全锁”。希望广大校车驾驶员千万不能心存侥幸,严守交通法规,珍视他人生命。
(阚立青 郑志慧)
本文来源: 检察院
01.02.2016 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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