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

15.10.2015  11:22

  日前,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南通市农业委员会、南通市海洋与渔业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与市场准入衔接机制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监管职责边界,强化部门协作,为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监管提供了政策指导。


  一是推行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管理。根据南通市食用农产品种养殖实际,农业、渔业部门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对不具备检测条件和不能出具合格证明的生产基地、专业合作社、个体经营者,可采取委托抽检、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部门出具证明等方式,作为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的条件。农民自产自销的食用农产品可以由村(居)民委员会出具自产自销证明,由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超市等进行登记。


  二是建立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机制。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加强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管理,要求对进入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应随附进货票据、产地证明、“三品一标”有效认证证书以及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凡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的食用农产品,以及自产自销食用农产品进入市场,食用农产品批发、零售市场开办者和大型商场、超市应当进行检测的,检测合格的才能销售。


  三是实施食用农产品溯源和公示制度。设计了《食用农产品溯源单》和《食用农产品自产自销证明》,将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和产品产地证明等相关内容予以整合,统一了溯源票据格式。设计制作了《食安南通·食品安全追溯看板》,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摊位或经营场所安装,公示溯源证明、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接受监管人员和消费者的监督和查验。


  四是完善食用农产品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农业、渔业等主管部门将逐步推行农产品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积极引导和支持农产品生产者对农产品进行包装并附加具有生产者、产地、生产时间、检验检疫、质量合格等信息的标识。各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严格加强日常监管,督促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主办者、超市经营者等履行食品安全管理义务,强化执行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的自觉性,倒逼农民合作社、食用农产品供货商、经纪人等建立产地准出制度,使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无缝对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