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日报:苏州市为食品小作坊“上笼头” 食品小作坊不领证不得生产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出台《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领程序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今后全市食品小作坊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无证不得生产;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食品的品种,也将实行目录化管理。
生产品种受限制,“禁区”不可触
今后,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经营者,其可以生产的食品品种将受到目录限制。《规定》第六条明确,“对食品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实行目录管理,具体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由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报苏州市局备案。”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张久峰说,这就等于给食品小作坊开出了“正面清单”,必须先根据目录进行登记,才能从事相关食品的生产和加工。“食品目录将由各市、区的食药监部门具体制定。各地可以根据各自情况适时调整,自主制定目录有利于传承地方特色食品,也更符合当地群众的实际需求。”
除了必须遵循品种目录的“正面清单”,食品小作坊的生产经营范围也有明确“禁区”——乳制品、罐头制品,用勾兑工艺生产的酒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和其他专供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以及国家和省规定的禁止生产加工的其他食品,食品小作坊不得生产和加工。
发证前现场核查,还要征询群众意见
现实中,大多数食品小作坊设备简陋、环境较差。因此,《规定》对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应当符合的条件以及申请材料、办理程序、审批时限等具体情形进行了明文规定。其中第十二条要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派不少于2名核查人员对申请人的生产加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第十四条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材料审查情况、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征询意见和现场核查等情况,对符合规定条件的,作出准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登记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还赋予周边群众听证的权利,明确“食品小作坊登记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食品小作坊登记决定前,应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听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实施。”
无证开张重罚,不能随意迁址
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管局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处副处长王光亚介绍,按照《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食品小作坊未经食药监管理部门登记,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除由食药监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生产加工的工具、原料等之外,违法生产加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在日常监管中,苏州食药监部门发现不少小作坊出于各种原因经常更换生产场所。日后,食品小作坊要想随意迁址可没那么容易了,根据《规定》,食品小作坊应在其生产加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食药监部门申领登记证,而一旦生产加工场所迁出原发证部门管辖范围的,应当注销原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在迁入地重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
《规定》明确,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对食品小作坊的登记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并做好与食品小作坊事中事后监管的衔接工作。
链接:《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规范的食品小作坊,主要是指具有固定生产加工场所、生产规模较小、从业人员较少、生产条件简单,从事散装或者简易包装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但不包括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据苏州市食药监部门开展的摸底调查数据显示,全市约有4000多家食品小作坊,豆制品、面制品、糕点、卤味等是小作坊生产的主要品种。(食药宣)
(新华日报,2016年12月8日,13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