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钱建芬 食品安全无小事。为有效预防和积极应对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减少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及其危害,近日,江苏省政府公布了《江苏省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按照社会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食品安全事故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其中,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省份,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一起食品安全事故出现30人以上死亡的,为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事故影响范围涉及2个以上社区市,造成或经评估认为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品安全事故,列为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10人以下死亡病例的,为较大食品安全事故。一起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健康损害人数在3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为一般食品安全事故。
江苏根据食品安全事故的社会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应急响应设定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级别。
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或查封、扣押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食品相关产品;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生产经营者按相关法律法规停止生产经营和召回;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在完成相关调查后,责令生产经营者立即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必要时应当标明危害范围,防止危害扩大或证据灭失等。依法封存涉事相关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待现场调查结束后,责令彻底清洗消毒被污染的场所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消除污染。
同时,当事故影响或危害扩大并有蔓延趋势,应当及时提升响应级别。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得到有效控制,经研判认为事故危害或不良影响已降低到当前响应级别标准以下,无进一步蔓延趋势的,可降低应急响应级别。
在平时,各级部门要注意对食品安全事故的预防预警。全省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开展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样检验、风险监测、舆情监测等工作,对媒体上有关食品安全舆情热点、敏感信息进行跟踪监测和核实,加强收集、分析和研判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风险隐患信息,必要时向相关部门和地区通报,有关监管部门应依法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预案中要求,各级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食品安全事故信息,不得隐匿、伪造、毁灭有关证据。
(中国食品安全报,2018年1月9日,A2版)
http://paper.cfsn.cn/content/2018-01/09/content_58141.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