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机喷洒农药致养殖场白对虾死亡 被判赔偿33万元
飞机低空过 地上白对虾死光光
法院判决:喷药的航空公司赔虾农33万
高峰
去年,山东一家航空公司在泗阳县指定范围内为林木施药,防治美国白蛾次生灾害,飞机经过虾塘上空后,李先生养殖的南美白对虾在几天之内全部死亡。近日,宿迁市宿城区法院经过审理,一审判决航空公司赔偿养殖户损失331452元。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 高峰
虾子死光?航空公司:和我无关
50多岁的李先生是吴江人,在泗阳县张家圩承包池塘建了处水产养殖基地。
基地的养殖人员注意到,从去年8月2日下午起,池塘内的虾子开始死亡,至8月6日全部死光。随后,养殖技术人员想起:8月2日下午和8月3日上午,有飞机两次经过养殖基地上空施药。
李先生认为,是飞机喷洒农药途经自己承包的水产养殖基地上空,农药飘落其中,造成养殖基地的虾子死光。在与航空公司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后,李先生将航空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土地租金、虾苗、对虾饲料及水产饲料、工人工资、电费等各项损失合计107.98万元。
航空公司辩称,首先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虾子死亡的具体数量,以及是否是突然发生、大量死亡。其次,李先生没有证据证明死亡虾子体内有播洒的林药残留,或养殖水体内有林药残留。
航空公司认为,飞机播洒的林药是合格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且严格按照与泗阳农委签订的合同实施播洒,普通地区播洒高度距离树冠木5-10米,复杂地区播洒高度距离树冠木15-18米,播洒范围距离李先生的养殖场直线距离有2公里多,如此远的播洒距离和低的播洒高度,雾状的林药不可能飘到李先生的养殖场里。
航空公司还表示,根据泗阳农委的调查及当地村民的反映,李先生养殖的虾子经常大量死亡,养殖技术存在严重问题,与飞机播洒林药的行为没有任何关系。
农委文件:用药影响虾子生长
法院经审理查明,李先生在泗阳县张家圩镇马洪村境内的邢马河西侧租赁土地,共有16个池塘用于养殖南美白对虾,2014年6月份两次投放虾苗用于养殖。
2014年7月,山东通用航空公司通过招投标的方式,与泗阳县农业委员会签订《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合同书》,为防治美国白蛾次生灾害,在泗阳指定范围内为林木施药。2014年8月2日、8月3日,航空公司的飞机经过李先生的虾塘上空,为虾塘东面河堤上的杨树施药,造成原告虾塘面积为55.8亩的五个虾塘内养殖的南美白对虾死亡。
法院另查明,2014年6月26日,泗阳县农业委员会发布《关于做好飞机施药防治美国白蛾次生灾害预防工作的通知》,通知中明确指出:“飞防所用药剂符合国家无公害标准生物制剂,对人、畜、禽无害,但影响桑蚕、蜜蜂、虾、蟹、蝎等生长发育。”
2014年7月29日,泗阳县政府发布通告,显示飞防时间为2014年7月30日至8月5日,而且飞防范围中有张家圩。
法院判决:航空公司赔33万多
在庭审中,双方展开了辩论,争论的焦点是航空公司的飞机施药作业是否途经李先生的养殖场?飞机施药行为与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害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李先生养殖的南美白对虾死亡时间与飞机经过虾塘时间上一致,可以认定李先生养殖的虾是在飞机经过虾塘、为虾塘旁河堤上的杨树施药后发生死亡。同时,根据李先生提供的多份农委资料亦可证实,飞机施药成分中的灭幼脲对甲壳类水生生物的生长影响较重,而航空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原告养殖的虾发生损害系其他原因所致。因此,法院认为,航空公司播洒林药致李先生虾塘受害的可能性更大,故可认定航空公司飞机施药行为与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经现场测量发生损害的养殖水面面积,多次走访、咨询宿迁市农业委员会专家、宿迁地区南美白对虾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确定李先生所遭受的损失:从投放南美白对虾虾苗至实际发生损害时止,共有55.8亩虾塘中的虾发生损害,每亩地投入10万尾的虾苗,成活率为60%,1万尾的虾苗可以成长为110斤的虾,所有投入的成本费用为9元/斤,则李先生发生损害的成本费用合计为331452元。
最终,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山东这家航空服务有限公司要赔偿李先生的损失共33145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