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苏发改能源发〔2014〕1334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
自《可再生能源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部门相继印发《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0〕29号)、《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国能新能〔2011〕210号)、《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1〕285号)、《分散式接入风电项目开发建设指导意见》(国能新能〔2011〕374号)、《风电场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和《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国能新能〔2012〕310号)、《分布式发电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能源〔2013〕1381号)、《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357号)、《关于规范风电设备市场秩序有关要求的通知》(国能新能〔2014〕412号)等一系列文件(可从省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新能源处子站“新能源开发应用”专栏下载)。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要求,促进我省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风电在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主体地位
2006年以来,我省风电发展迅速,到2013年底累计并网装机容量256万千瓦,年均增长108.4%,在全省可再生能源总装机中占绝对主体地位。《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4〕31号)明确指出,要大力发展风电,到2020年风电装机达到2亿千瓦。发展风电是我省落实国家能源战略的关键举措,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深化产业结构调整、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扎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具体行动。各市、县发展改革委特别是风能资源丰富地区要从推动我省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大气污染防治和生态文明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发展风电的重大意义,巩固提升风电在我省可再生能源发展中的主体地位,加强组织、创新管理、提升服务,力争2020年装机规模达到1000万千瓦左右。
二、正确把握风电发展方向重点
按照厂址位置,风电项目划分为海上风电和陆上风电。海上风电是指在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下海域建设的风电项目,以及在相应开发海域内无居民海岛上建设的风电项目。陆上风电是指在陆地和沿海多年平均大潮高潮线以上潮上滩涂地区建设的风电项目,以及在有固定居民的海岛地区开发建设的风电项目。按照接入方式,风电项目划分为集中式风电和分布式(分散式)风电。分布式风电是指位于用电负荷中心附近,就近接入、就地消纳的风电项目。分布式风电通常不新建高压送出线路和110千伏、66千伏变电站,直接接入当地电力系统110千伏或66千伏降压变压器及以下电压等级配电变压器。
我省风能资源较为丰富,是国家确定的千万千瓦风电基地之一。根据我省风能资源主要集中在沿海地区,部分分布在内陆山地、丘陵和湖泊的资源分布格局,结合全省区域经济发展态势和用电负荷变化趋势,要正确把握我省风电发展方向。一要注重陆海统筹。在坚持耕地保护、生态保护和开发强度“三根红线”的前提下,科学利用内陆山地、丘陵和湖泊以及沿海滩涂等发展陆上风电。在加强海上风能资源调查、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基础上,结合实施《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和海岛保护规划,积极稳妥地规模化发展海上风电。到2020年,基本形成海上风电为主、沿海陆上风电为辅、内陆低风速风电为补充的发展格局,基本建成千万千瓦风电基地。二要注重多式并举。对于海上风电和沿海地区陆上风电,注重整体规划、规模化开发建设。对于内陆地区丘陵、山地和湖泊等风能资源相对富集区,注重因地制宜、分散化(分布式)开发利用,实现就近上网、就地消纳。
三、切实加强风电规划计划工作
规划、计划是各级发展改革部门的重要职责,也是促进风电健康有序发展的重要措施。国家《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明确,国家对风电开发建设实行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管理,省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制定本地区风电场工程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风电站项目“由地方政府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及年度开发指导规模内核准”。各地要积极贯彻落实国家风电管理要求,提高规划、计划工作水平。一要加强规划工作。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在制定5年能源发展规划时,要将风电纳入规划,明确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序时进度、配套电网建设、保障措施等内容。规划编制过程中,要与其他部门密切沟通,项目布局要与《江苏省主体功能区规划》、《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江苏省电网发展规划》以及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建设规划等相衔接、相吻合。规划实施后,要及时开展评估,适时组织修订。二要加强年度计划工作。目前,国家能源局每年四季度组织各省(区、市)报送下一年度风电开发计划。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根据本地规划和发展实际,研究提出本地需要列入国家下一年度开发计划的具体项目,编制年度开发计划,明确项目名称、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地点(场址坐标)、进度安排等内容,并同时附送项目业主提交的《开发申请报告》,于每年9月30日前正式行文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另有特殊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年度开发计划要切实可行,提请列入国家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项目,必须前期准备充分,完成了风资源监测和预可行性研究,形成了《开发申请报告》,并且预期可在下一年度完成核准、核准后半年内开工建设。
四、扎实做好风电项目前期工作
严格、规范、充分地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是编制风电发展规划、年度开发计划的重要前提,也是核准项目的重要前提。按照国家能源局《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关于加强风电项目开发建设管理有关要求的通知》,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既包括设塔测风、资源评价、环境影响评价(陆上风电由环境主管部门、海上风电由海洋主管部门负责)、安全(预)评价报备、电网接入方案等共性要求,也包括针对陆上风电的场址选址、用地预审、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和针对海上风电的用海预审、通航安全评估审查、海底电缆路由审查等特殊要求。市、县发改部门要高度重视风电项目前期工作,本着一视同仁的原则,积极指导各类企业和投资主体,规范有序、富有成效地开展好前期工作。一要强化测风和风能资源评价工作。测风是开发风电的首要前提。按照现行规定,测风工作原则上由项目投资开发主体自行承担,也可以由地方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对于风能资源比较丰富、适宜成片开发的地区,可根据普查资源、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充分利用的原则,以合同方式委托专业机构全面开展测风工作。风电开发项目投资主体申请测风的,要依照国家颁布的《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和《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首先就陆上测风或海上测风,分别向当地县或县以上能源主管部门、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立塔测风的书面申请。陆上风电跨县的,向市能源主管部门申请。经有关部门批准或委托后,有关专业机构或者风电开发项目投资主体应当依照标准规范严谨开展测风工作,确保数据全面、准确,并且测风周期达到一年以上。今后,凡申请列入国家风电开发规划、年度开发指导规模的项目,都必须首先完成测风,并且依照现行规定完成风能资源评估工作。二要强化海洋水文测评工作。海上风电是我省风电开发的主战场。在做好风能资源评价的同时,要同步强化海洋水文测评工作。海上风能丰富的市、县政府主管部门或者风电开发投资主体,要依照规定委托甲级勘察设计单位,开展海图测量、地质勘查和水文观测。在海上风电场址海域设立的水文长期观测站和波浪长期观测站,要进行不少于369天的潮位连续观测和不少于一年的波浪连续观测。三要强化风电场地优选工作。要坚持节约集约用地用海原则,严守耕地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对于陆上风电,要严格执行《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苏政发〔2013〕113号),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湿地公园等15类、779块生态红线区域进行严格有效的保护,不得在一级管控区(3108平方公里)内开发风电,需要在二级管控区开发的必须征求有关部门书面意见。对于海上风电,要符合《江苏省海洋功能区划》,并且原则上风场离岸距离应当不少于10公里,或者滩涂宽度超过10公里时其海域水深不少于10米。要避免在海洋自然保护区、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水域、典型海洋生态系统、河口、海湾、自然历史遗迹保护区等敏感海域布置风电。要充分兼顾港口、航道、锚地发展需要,尽量减少对潮汐航道的不利影响。风电场海底电缆难以避开航路的,要积极采取增加电缆埋深、设置警示标志等技术措施。对于风电场集中的风能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协调,会同国土、水利、住建、海洋渔业、供电等部门,开展风电消纳和输电规划研究,统筹谋划风能区内风电场电力送出方案、公共设备布局等,集约利用陆地和海上通道,提高海域使用效率,便于运行管理。各风电场场址之间应保持合理距离,防止尾流影响风机正常工作,进而影响风电场正常经济效益。
五、切实做好风电项目核准工作
国发〔2014〕53号文件规定,风电项目实行核准制管理。投资主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报送项目申请报告,依法取得核准支撑性文件(附件一、二),按照规定程序(附件三)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各市可参照附件三,本着严谨、便捷的原则,规定报市核准项目的核准流程。省、市发展改革委部门要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风电项目核准权限划分标准,严谨规范及时准确地作出决定。针对近几年来风电项目存在的问题,省、市发展改革部门要特别注意把握“四性”。一是项目申请报告编制单位工程咨询资质的合规性。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新能源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由市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风电场,项目申请报告由具备新能源专业和服务范围的丙级及以上工程咨询机构编制。二是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的一致性。在企业或地方提交的申请文件、咨询机构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以及企业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并取得的支撑性文件中,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要与国家年度开发计划上明确的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保持一致。要避免因随意简化引发歧义等其他问题,严禁同一项目在不同文件、资料上出现不同项目名称及投资主体。国家年度开发计划确定后,因独立经营、统一管理等,确需设立独立经营主体并开发建设的,原申报主体应当作出书面报告(也可与项目核准报告同时报送),说明原因,并且确保调整后的项目名称与投资主体在各类材料中保持一致。对于不具备一致性的项目,可不予受理,也可限期补正,补正后予以核准。三是项目建设地点的一致性。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支撑性文件等明确的建设地点,要以国土或海洋部门出具的用地或用海预审意见为准,并严格保持一致。四是项目建设规模的一致性。项目核准请示文件、项目申请报告、支撑性文件等明确的项目规模,要与国家年度开发计划确定的建设规模保持一致,严禁随意拆分,扩大或缩小建设规模。因风电机组选型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规模变动的,其上下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一台最小机组单机容量,且最终规模应与国家年度计划确定的规模最为接近。因土地、海洋、规划等外部因素变化导致建设规模缩小的,要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并且在项目申请核准文件中作出完整、准确描述。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在作出核准决定前,要注意把握项目资本金不低于总投资的20%的要求,凡项目业主公司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低于项目资本金规定限额的,可要求项目业主就其他非借贷性资金来源作出书面说明,就项目竣工验收前足额到位公司认缴资本(认缴资本不得低于项目资本金规定限额)作出承诺。作出核准决定时,要依照有关规定在项目核准文件中充分、准确地载明核准事项(包括项目名称、投资主体、建设规模、建设地点、施工期限等)和核准依据,并对核准文件变更、延期条件等作出充分提示。
六、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风电市场开发秩序。要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自觉接受并主动配合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督检查。一要严格监管建设内容。要指导、督促项目业主严格执行项目核准文件,在规定的地点(范围),采用确定的发电机组和输电线路路由建设项目。凡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建设内容的,要及时督促企业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请,并依法作出调整决定。二要严格监管招标投标行为。要指导、督促项目业主按照项目核准文件规定的招标方式,依法开展招标投标活动。要严格执行开放市场、公平交易原则,不得设立采购本地设备等排他性招标条件。三要严格监管项目建设主体。国家能源局《关于开展新建电源项目投资开发秩序专项监管工作的通知》(国能监管〔2014〕450号)指出,一些地方和项目出现了“投机”现象,扰乱了风电市场投资开发秩序。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对于已核准项目的业主提出的投资主体变更申请要从严把握。原则上,项目未开工的,不予变更;项目开工后提出申请的,应当要求项目业主提交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开工时间、建设进展、变更原因、作价原则,并提供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发现溢价转让且涉嫌买卖核准文件的,不予变更,或者向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作出请示报告。四要严格监管建设进度。根据《风电开发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风电场工程开工以第一台风电基础施工为标志。项目核准后,各地发展改革部门务必督促项目业主及时申报土地使用、海域使用、规划许可等开工前手续,防止未批先建、未核先建;务必随时跟踪了解首台风电基础施工情况,协同相关部门研究解决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防止核而不建、圈而不建。此外,地方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还要根据国家《风电场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风电场项目后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指导和督促项目业主组织好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申报工作、风电项目竣工验收工作、项目后评价工作,以及向电网调度机构和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机构(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传送和报告运行信息等各项工作。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项目竣工验收总结报告、验收鉴定书及相关材料,经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转报省发展改革委。
七、建立健全考核机制
省、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项目跟踪管理,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省发展改革部门每年对各地提出并纳入建设规划和年度开发计划的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评。对于完成情况好的地区,申报国家年度开发计划时予以优先考虑。市、县发展改革部门要对本地建设规划进行中期评估,并进行滚动调整;对“未核先建”的项目、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投资主体的项目、已列入国家年度开发计划但未按既定计划推进的项目,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其有关出资人申报下一年度开发计划实行必要的限报。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将“黑名单”及其违规行为、证据,及时上报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省能源监管办将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附件:1.陆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2.海上风电项目核准支撑性文件清单
3.风电项目核准流程
江苏省发展改革委
2014年12月18日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省政府办公厅,省国土资源厅、环保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安监局、海洋渔业局,江苏海事局,国家能源局江苏能监办,省电力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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