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2017年下半年CEPA项下部分货物实施零关税的通知

03.07.2017  19:30

海关总署: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及其补充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对新完成原产地标准磋商的6项香港原产商品和27项澳门原产商品,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零关税。具体清单分别见附件1、附件2。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2017年6月29日

  附件下载:

        

   附件1.内地与香港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    

   附件2.内地与澳门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2017年下半年已完成原产地标准核准商品税目税率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