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札记]盐城韩春平:致命一脚到底是谁踢的
2012年11月25日,一起多人共同故意伤害案的案卷出现在我的办公桌上。
案卷显示,当年8月29日晚,与儿子相依为命的朱老太在睡梦中被儿子朱某进屋的异常响声惊醒。一头栽倒在床上的朱某不停地喊着难受,朱老太慌忙起身给他烧水喝。朱某折腾了好久,又挣扎着朝门外走,可没走几步,便口吐鲜血死亡。
次日下午,李明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原来,8月29日晚上,酒后的朱某想打电话给前女友,但错拨一个数字打给了李明的妻子。朱某显得很无礼,说着不着边际的话。李明妻子挂了电话以后,朱某又打过来。陪在妻子身边的李明被激怒了,在电话中放出狠话:“今晚我一定找到你!”
怎么才能找到朱某呢?李明找到了以替人要债为业的张力。张力要了电话号码打过去,和朱某聊起天,并约他出来喝酒。电话那头的朱某答应见张力。当晚11点左右,张力带着兄弟们接到李明,找到了朱某。下车后,张力的三个小兄弟便对朱某拳打脚踢,之后扬长而去。朱某回家后死亡。
法医检验后认为,朱某因为左侧胸腹部闭合性外伤致脾脏破裂,引起失血性休克死亡。其腹部背部有8处伤痕,其中腹部一处为致命伤,形状很像鞋印。
根据卷宗材料显示,李明和张力也在现场,但殴打均是张力的三个兄弟陈中岗、李宁远和黄力飞所为。侦查阶段,这三人对自己打人的行为轻描淡写,但根据其他在场证人的证言,他们当时对朱某殴打严重。
为了能更加清晰地了解案件事实,我提审了这三名犯罪嫌疑人。他们已经知道了公安机关的鉴定意见,所以,当我在进行讯问时,三人明显都想好了“说辞”。李宁远强调自己喝多了,只打了朱某的头部。黄力飞强调自己只踢了一脚,踢在背部,跟腹部无关。陈中岗承认自己确实对着朱某的腹部踢了两脚,但同时辩解称别人也踢到了腹部。
到底是谁踢到朱某的腹部?到底是谁的伤害形成了致命伤?
形成致命伤的人,在共同犯罪中承担更多的刑事责任。因此,“形成致命伤的人是谁”是审查起诉时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从现有的证据来看,认定陈中岗造成致命伤是有证据的。公安机关鉴定意见中对致伤工具也进行了分析,认为该致命伤是具有类似细条纹接触面的硬质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的。而案发当天,陈中岗所穿的红色运动鞋刚好符合这一特征。
但这一意见是没有排他性的,陈中岗的辩解如何查证呢?我认为该案仍需要补充证据。
案发时,李宁远和黄力飞穿的什么鞋?能否形成致命伤?据此,我列出了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进行补充侦查。
根据补充侦查提纲,公安机关在李宁远的家中找到了他作案时穿的鞋,而黄力飞当天穿的鞋已被扔掉无法查找。根据黄力飞的供述及另外2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公安机关在商店中找到了同款鞋。对死者腹部的伤痕照片与鞋底照片进行比对,排除了这两双鞋形成“致命伤”的可能性。
由此,可以认定“致命一脚”是陈中岗造成的,他应承担直接责任,于是,我将陈中岗由第三被告人转定为第一被告人。
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依法判处被告人陈中岗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包括张力、李明在内的其他4名被告人也因故意伤害罪分别被依法判处六年至十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共同犯罪纷繁复杂,还原事实真相,查明案件主要责任人,是审查起诉阶段的重要任务。掩卷沉思,查明真相,让客观证据说话,还被害人公平正义,让被告人认罪服法,正是每一个公诉人的神圣使命。
(韩春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人民检察院)